2009年《初级经济法》第6章第4节契税复习重点

发布时间:2010-01-19 共2页

  第四节契税

  一、纳税人

  在我国境内“承受”(获得)“土地、房屋权属”(土地使用权、房屋所有权)的单位和个人。

  【解释】谁买房,谁缴纳契税。

  【例题】契税的纳税人是指在我国境内出让土地和出售房屋的单位和个人。 ( )

  【答案】×

  二、征税范围(重点)

  (1)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

  (2)土地使用权转让(包括出售、赠与、交换);

  (3)房屋买卖、赠与、交换。

  【解释1】土地使用权的转让不包括农村集体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转移。

  【解释2】土地、房屋权属的典当、继承、出租、抵押,不属于契税的征税范围。

  【解释3】视同转移、缴纳契税的特殊情况; (1)以土地、房屋权属作价投资、入股;(2)以土地、房屋权属抵债;(3)以获奖方式承受土地、房屋权属;(4)以预购方式承受土地、房屋权属。

  【例题1】根据《契税暂行条例》的规定,下列各项中,属于契税征税对象的有( )。

  A、房屋买卖

  B、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

  C、房屋赠与

  D、农村集体土地承包经营权转移

  【答案】ABC

  【例题2】根据契税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各项中,应当缴纳契税的有( )。

  A、房屋买卖

  B、房屋出租

  C、国有士地使用权出让

  D、土地使用权抵押

  【答案】AC

  【解析】土地、房屋权属的继承、出租、抵押,不属于契税的征税范同。

  【例题3】根据契税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各项中,应征收契税的有( )。

  A、某人将其拥有产权的一幢楼抵押

  B、某人在抽奖活动中获得一套住房

  C、某人将其拥有产权的房屋出租

  D、某人购置一套住房

  【答案】B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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