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初级经济法》预习辅导:第五章(11)

发布时间:2010-01-19 共2页

  7、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8、财产租赁所得

  9、财产转让所得

  (1)国家对股票转让所得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2)对个人转让自用5年以上并且是家庭惟一生活用房取得的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

  10、偶然所得。

  11、经国务院财政部门确定征税的其他所得。5

应税项目

税率(累进、比例20%)

扣除标准

1.工资、薪金所得

九级超额累进税率

月扣除2000元(4800元)

2.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
【提示】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比照该税目征收个人所得税。

五级超额累进税率

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成本、费用以及损失

3.对企事业单位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

五级超额累进税率

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必要费用(每月1600元)(2008年3月1日起,为2000元)

4.劳务报酬所得

20%,但有加成征收规定
一次取得的劳务报酬应纳税所得额20000元以上加成征收,即20000元至50000元,税率30%;50000元以上,税率40%

每次收入≤4000元:
定额扣800元
每次收入>4000元:
定率扣20%

5.稿酬所得

20%
【特殊】按应纳税额减征30%

6.特许权使用费所得

20%

7.财产租赁所得

20%
【特殊】出租居民住用房适用10%的税率

8.财产转让所得
【特殊】(1)目前,国家对股票转让所得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2)对个人转让自用5年以上并且是家庭惟一生活用房取得的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

20%

收入额减除财产原值和合理费用

9.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对证券市场个人投资者取得对证券交易结算资金利息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20%
【特殊】储蓄存款在2007年8月l5日后孳生的利息所得适用5%的税率;2008年10月9日起免税。

无费用扣除,以每次收入为应纳税所得额

10.偶然所得

20%

11.其他所得

20%

  编辑特别推荐:

  2010会计职称考试复习阶段放松心情的几点建议

  2010年会计职称考前网上辅导全面招生

  

  考试大会计论坛,开启工作的金大门

百分百考试网 考试宝典

立即免费试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