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10-05-15 共6页
第七章 支付结算法律制度
一、办理支付结算的基本要求
1.更改
(1)“出票金额、出票日期、收款人名称”不得更改,更改的票据无效;更改的结算凭证,银行不予受理。
(2)对票据和结算凭证上的其他记载事项,原记载人可以更改,更改时应当由原记载人在更改处签章证明。
2.签章
(1)单位、银行在票据和结算凭证上的签章,为该单位、银行的盖章,加其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的签名“或者”盖章。
(2)个人在票据和结算凭证上的签章,为个人本名的签名“或者”盖章。
记忆口诀:金额、日期、收款人,一经更改就无效,结算凭证经更改,银行有权不受理,其他事项需更改,签章证明需保留,支票是个小例外,其中两项可补记(金额和收款人名称)。
3.出票日期
(1)出票日期必须使用中文大写。
(2)在填写月、日时,月为“壹”、“贰”和“壹拾”的,日为壹至玖和“壹拾”、“贰拾”和“叁拾”的,应当在其前加“零”;日为拾壹至拾玖的,应当在其前加“壹”。
4.金额
票据和结算凭证金额以中文大写和阿拉伯数码同时记载,二者必须一致。二者不一致的票据无效,结算凭证银行不予受理。
记忆口诀:票据不应随意改,签章别忘代表人,日期记得加壹零,金额大小须一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