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初级会计职称考试经济法基础:经济纠纷的解决途径重点

发布时间:2010-05-20 共4页

  一、经济纠纷的概念与解决途径

  我国解决经济纠纷的途径和方式主要有仲裁、民事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

  二、仲裁

  1.仲裁的特征

  仲裁以双方当事人自愿协商为基础;

  仲裁由双方当事人自愿选择的中立第三者(仲裁机构)进行裁判;

  仲裁裁决对双方当事人都具有约束力。

  2.仲裁适用范围

  平等主体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发生的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可以仲裁。

  关于婚姻、收养、监护、扶养、继承纠纷和依法应当由行政机关处理的行政争议则不适用仲裁。

  劳动争议的仲裁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农业承包合同纠纷的仲裁由其他法律调整,不适用仲裁法。

  3.仲裁的基本原则

  (1)自愿原则

  (2)依据事实和法律,公平合理地解决纠纷的原则

  (3)独立仲裁原则

  (4)一裁终局原则

  4.仲裁机构

  仲裁机构主要是指仲裁委员会。

  仲裁委员会独立于行政机关,与行政机关没有隶属关系,仲裁委员会之间也没有隶属关系。

  仲裁委员会由主任1人、副主任2—4人和委员7—11人组成。

  5.仲裁协议

  仲裁协议的内容:(1)请求仲裁的意思表示;(2)仲裁事项;(3)选定的仲裁委员会。

  仲裁协议一经依法成立,即具有法律约束力。仲裁协议独立存在,合同的变更、解除、终止或者无效,不影响仲裁协议的效力。

  6.仲裁裁决

  当事人申请仲裁后可以自行和解,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当事人应当履行裁决,一方当事人不履行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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