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初级会计职称考试《经济法》学习辅导:仲裁

发布时间:2011-11-09 共2页

  2012年初级会计职称考试《经济法基础》预习
  第一章 总 论
  第二节 经济纠纷的解决途径
 
  仲裁 
  (一)仲裁的特征 
  仲裁是由经济纠纷的各方当事人共同选定仲裁机构,对纠纷依法定程序作出具有约束力的裁决的活动。 
  仲裁的特征包括 
  (1)仲裁以双方当事人自愿协商为基础; 
  (2)仲裁由双方当事人自愿选择的中立第三者(仲裁机构)进行裁判; 
  (3)仲裁裁决对双方当事人都具有约束力。 
  (二)仲裁的适用范围 
  1.平等主体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发生的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可以仲裁。 
  2.下列纠纷不能提请仲裁: 
  (1)关于婚姻、收养、监护、抚养、继承纠纷; 
  (2)依法应当由行政机关处理的行政争议。 
  3.下列仲裁不适用于《仲裁法》,不属于《仲裁法》所规定的仲裁范围,而由别的法律予以调整: 
  (1)劳动争议的仲裁; 
  (2)农业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农业承包合同纠纷的仲裁。 
  (三)仲裁的基本原则 
  1.自愿原则; 
  2.依据事实和法律,公平合理地解决纠纷的原则; 
  3.独立仲裁原则; 
  4.一裁终局原则。 
  (四)仲裁机构 
  仲裁委员会可以在直辖市和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设立,也可以根据需要在其他设区的市设立,不按行政区划层层设立。仲裁委员会独立于行政机关,与行政机关没有隶属关系。仲裁委员会之间也没有隶属关系。 
  (五)仲裁协议 
  仲裁协议是双方当事人自愿把他们之间可能发生或者已经发生的经济纠纷提交仲裁机构裁决的书面约定。仲裁协议应以书面形式订立。口头达成仲裁的意思表示无效。 
  仲裁协议的内容包括: 
  (1)请求仲裁的意思表示; 
  (2)仲裁事项; 
  (3)选定的仲裁委员会。 
  仲裁协议对仲裁事项或者仲裁委员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当事人可以补充协议,达不成补充协议的,仲裁协议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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