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自产和委托加工的物资用于非应税项目或作为集体福利
企业将自产和委托加工的物资用于在建工程等非应税项目或作为集体福利的,按照税法规定也应作为视同销售计算缴纳增值税的销项税额。若为应税消费品还应计算缴纳消费税。
例如:A企业将自己生产的产品用于购建固定资产的在建工程,产品成本为57000元,计税价格(售价)为60000元,假如该产品为应税消费品,消费税率为10%,增值税率为17%,则会计账务处理:
借:在建工程 73200
贷:库存商品 57000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60000×17%=10200
应交税金—应交消费税
60000×10%= 6000
如果上述产品不是在建工程领用,而是由福利部门领用,则会计账务处理:
借:应付福利费 73200
贷:库存商品 57000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60000×17%=10200
应交税金—应交消费税
60000×10%= 6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