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10-03-25 共2页
第六节 长期借款
一、长期借款概述
长期借款是指企业向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借入的期限在1年以上(不含1年)的各项借款。一般用于固定资产的构建、改扩建工程、大修理工程、对外投资以及为了保持长期经营能力等方面。
二、长期借款的账务处理
企业应通过“长期借款”科目,核算长期借款的借入、归还等情况。该科目可按照贷款单位和贷款种类设置明细账,分别“本金”、“利息调整”等进行明细核算。本科目的贷方登记长期借款本息的增加额,借方登记本息的减少额,贷方余额表示企业尚未偿还的长期借款。
(一)取得长期借款
企业借入长期借款,应按实际收到的金额,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长期借款——本金”科目,如存在差额,还应借记“长期借款——利息调整”科目。
P100【例2-61】A企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于20×9年11月30日从银行借入资金4 000 000元,借款期限为3年,年利率为8.4%(到期一次还本付息,不计复利)。所借款项已存入银行。A企业用该借款于当日购买不需安装的设备一台,价款3 000 000元,另支付保险等费用100 000元,设备已于当日投入使用。
A企业的有关会计处理如下:
(1)取得借款时:
借:银行存款 4 000 000
贷:长期借款——本金 4 000 000
(2)支付设备款保险费时:
借:固定资产 3 100 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510 000
贷:银行存款 3 610 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