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初级会计职称考试《会计实务》学习辅导:合同订立形式

发布时间:2011-11-09 共2页

  2012年初级会计职称考试《经济法基础》预习
  第二章 劳动合同法律制度
  第二节 劳动合同的订立 
  劳动合同订立的形式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对于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1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当事人可以订立口头协议。 
  注意:劳动关系的建立≠劳动合同订立

未定合同时间 用人单位 劳动者
用工1个月内 补签书面劳动合同 不与用人单位签合同,只能获得劳动报酬,无经济补偿。
用工满1月未满1年 1.补签书面劳动合同;
2.向劳动者支付每月两倍的工资。(自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至补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前一日
不与用人单位签合同,可获得经济补偿。
用工满1年 1.立即与劳动者补签书面劳动合同。
2.向劳动者每月支付2倍的工资补偿;(自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至满一年的前一日)
3.视为已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自用工之日起满1年的当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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