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旧所得税法下的税会差异

发布时间:2010-01-19 共2页

    (2)会计和税法对于交换损益的计量差异。当换入资产的入账价值以账面价值计量时,会计上不确认损益,与税法之间的损益差异即为税法所确认的损益。而当换入资产的入账价值以公允价值计量时,会计和税法同时确认损益,但由于所得税法将交易中涉及到的相关税费确认为费用并计入损益,因此,两者的差异为相关税费的影响额。

    新《所得税法》与《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准》则也存在明显的差异。具体而言,如果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不具有商业实质或资产的公允价值不能够可靠地计量时,会计上不确认损益,以换出资产的账面价值和应支付的相关税费作为换入资产的成本。而税法上按照换出资产的公允价值与其账面价值的差额确认交换损益,并以换入资产的公允价值和应支付的相关税费确认其成本,由此产生相应的企业所得税递延差异。如果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同时符合以上两个条件的,两者的处理一致,均以换入资产的公允价值和应支付的相关税费作为其成本,将换出资产的公允价值与其账面价值的差额确认为交换损益。

    由以上分析可以看出,虽然新《所得税法》与《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准则》也存在差异,但这种情况仅发生在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不具有商业实质或资产的公允价值不能够可靠地计量时。若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具有商业实质且资产的公允价值能够可靠地计量,会计与税法的处理是一致的,两者不存在差异。因此,新企业所得税法的出台大大缩小了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业务的税会差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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