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计从业考试财经法规与会计职业道德第三章

发布时间:2010-01-19 共2页


税务机关是发票的主管机关,负责发票印制、领购、开具、取得、保管、缴销的管理和监督。 
l        外出经营报验登记 
1、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到外县(市) 进行生产经营的,应当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开具《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
2、《外管证》核发原则:一地一证。
3、纳税人应当在《外管证》注明地进行生产经营前向当地税务机关报验登记,并提交税务登记证件副本、《外管证》。
4、外出经营活动结束,纳税人应当向经营地税务机关填报《外出经营活动情况申报表》,并按规定结清税款、缴销未使用完的发票。
5、纳税人应当在《外管证》有效期满后10日内,持《外管证》回原税务机关办理《缴销手续。
6、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外出经营,在同一地累计超过180天的,应当在营业地办理税务登记。
(二)发票管理
l        发票的概念
1、单位、个人在购销商品、提供或者接受经营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中,应当按照规定开具、使用、取得发票。
2、发票既是经济责任证书,又是法律责任证书,也是会计核算的原始凭证
3、税务机关是发票的主管机关,负责发票的印制、领购、开具 、取得、保管、缴销的管理和监督。
4、增值税专用发票由国务院主管税务部门指定的企业印制;
5、依法办理税务登记证的单位和个人,在领取税务登记证件后,可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购申请。
6、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必须按照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保管期限保管帐簿、记帐凭证、完税凭证及其他有关资料。
7、帐簿、记帐凭证、完税凭证及其他有关资料不得伪造、变造或者擅自损毁。
l        发票的种类:增值税专用发票、普通发票和专业发票
u      增值税专用发票
1、增值税专用发票只限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领购使用
2、一般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领购使用专用发票:
⑴会计核算不健全者;⑵不能向税务机关准确提供有关增值税税务资料者;⑶有未改正的责令限期改正行为;⑷销售的货物全部属于免税项目者
3、一般纳税人向小规模纳税人销售应税项目,可以不开具专用发票。
4、增值税专用发票基本联次为四联:存根联、发票联、税款抵扣联、记账联。
u      普通发票:行业发票和专用发票;
u      专业发票:国有×××。
l        发票的开具要求
1、填开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应在发生经营业务、确认营业收入时,才能开具发票。未发生经营业务一律不准开具发票。
2、税务所为小规模企业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时,应在专用发票的“单价”栏和“金额”栏分别填写不含其本身应纳税额的单价和销售额;“税率”栏填写增值税征收率6%或4%。
3、发票只能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发放的营业执照上核准的经营业务范围内填开,不得自行扩大专业发票使用范围。
4、在发票的开具过程中,如发生错开,应将发票各联完整保留,书写或加盖“作废”字样。
(三)纳税申报
1、纳税人必须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确定的申报期限、申报内容如实办理纳税申报,报送纳税申报表、财务会计报表以及税务机关根据实际需要要求纳税人报送的其他纳税资料。 
2、扣缴义务人必须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确定的申报期限、申报内容如实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以及税务机关根据实际需要要求扣缴义务人报送的其他有关资料。 
3、纳税人在停业期间发生纳税义务的,应当按照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申报缴纳税款。税纳税人享受减税、免税待遇的,在减税、免税期间应当按照规定办理纳税申报。
4、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纳税申报或者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的主要内容包括:税种、税目;应纳税目或者应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项目;计税依据,扣除项目及标准以及适用税率或者单位税额,应退税项目及税额、应减免税项目及税额,应纳税额或者应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额,税款所属期限、延期缴纳税款、欠税、滞纳金等。
5、账簿、记账凭证、报表、完税凭证、发票、出口凭证以及其他有关涉税资料应当保存10年;
6、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可以直接到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或者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也可以按照规定采取邮寄、数据电文或者其他方式办理上述申报、报送事项。 
纳税申报的方式包括直接申报、邮寄申报、数据电文申报,邮寄申报以寄出的邮戳日期为实际申报日期。
7、实行定期定额缴纳税款的纳税人,可以实行简易申报、简并征期等申报纳税方式。
8、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不能按期办理纳税申报或者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的,经县以上税务机关核准,可以延期申报。 
二、税款征收
1、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征收税款,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开征、停征、多征、少征、提前征收、延缓征收或者摊派税款。  
2、扣缴义务人依法履行代扣、代收税款义务时,纳税人不得拒绝。纳税人拒绝的,扣缴义务人应当及时报告税务机关处理。
3、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会计制度不健全,不能通过计算机正确、完整计算其收入和所得或者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情况的,应当建立总账及与纳税或者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有关的其他账簿。
4、纳税人因有特殊困难,不能按期缴纳税款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批准,可以延期缴纳税款,但是最长不得超过三个月。
5、纳税人未按照规定期限缴纳税款的,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期限解缴税款的,税务机关除责令限期缴纳外,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6、纳税人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书面申请减税、免税。
7、税务机关有根据认为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有逃避纳税义务行为的,可以在规定的纳税期之前,责令限期缴纳应纳税款;
8、对未按照规定办理税务登记的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以及临时从事经营的纳税人,由税务机关核定其应纳税额,责令缴纳;
9、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各级人民政府主管部门、单位和个人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擅自作出的减税、免税决定无效,税务机关不得执行,并向上级税务机关报告。 
10、税务机关征收税款时,必须给纳税人开具完税凭证。
11、查账征收,是指由纳税人依据账簿记载,先自行计算缴纳,事后经税务机关查账核实,如有不符合税法规定的,则多退少补。
12、代扣代缴,是指按照税法规定,负有扣缴税款的法定义务人,在向纳税人支付款项时,从所支付的款项中直接扣收税款的方式。
13、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税务机关有权核定其应纳税额: 
①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可以不设置帐簿的; 
②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应当设置帐簿但未设置的; 
③擅自销毁帐簿或者拒不提供纳税资料的; 
④虽设置帐簿,但帐目混乱或者成本资料、收入凭证、费用凭证残缺不全,难以查帐的; 
⑤发生纳税义务,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申报,逾期仍不申报的; 
⑥纳税人申报的计税依据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的。 
14、税务机关核定应纳税额的具体程序和方法由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规定。
15、企业或者外国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从事生产、经营的机构、场所与其关联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应当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收取或者支付价款、费用;不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收取或者支付价款、费用,而减少其应纳税的收入或者所得额的,税务机关有权进行合理调整。
16、税务机关核定税额的具体方法主要有:
①参照当地同类行业或者类似行业中,经营规模和收入水平相近的纳税人的收入额和利润率核定             
②按照成本加合理费用和利润的方法核定     
③按照耗用的原材料、燃料、动力等推算或者测算核定
④按照其他合理的方法核定
17、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缴纳或者解缴税款,纳税担保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缴纳所担保的税款,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未缴纳的,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税务机关可以采取强制执行措施: 
18、税务机关采取税收保全措施和强制执行措施必须依照法定权限和法定程序,不得查封、扣押纳税人个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维持生活必需的住房和用品。 
19、税务机关滥用职权违法采取税收保全措施、强制执行措施,或者采取税收保全措施、强制执行措施不当,使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或者纳税担保人的合法权益遭受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20、欠缴税款的纳税人或者他的法定代表人需要出境的,应当在出境前向税务机关结清应纳税款、滞纳金或者提供担保。
21、税务机关对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以前纳税期的纳税情况依法进行税务检查时,发现纳税人有逃避纳税义务行为,并有明显的转移、隐匿其应纳税的商品、货物以及其他财产或者应纳税的收入的迹象的,可以按照本法规定的批准权限采取税收保全措施或者强制执行措施。
22、税务机关派出的人员进行税务检查时,应当出示税务检查证和税务检查通知书,并有责任为被检查人保守秘密;
23、税务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延期缴纳税款报告之日起20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不予批准的,从缴纳税款期限届满之日起加收滞纳金。
24、纳税人在税务机关采取税收保全措施后,按照税务机关规定的期限缴纳税款的,税务机关应当自收到税款或者银行转回的完税凭证之日起1日内解除税收保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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