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会计证考试《财经法规与职业道德》复习精要(六)

发布时间:2010-01-19 共2页

第三节会计核算
  财务会计报告的规定
  (一)财务会计报告的概念
  1、企业财务会计报告包括会计报表、会计报表附注和财务情况说明书三个组成部分。
  2、会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所有者权益变动表
  3、会计报表附注:包括两项内容:
  一是对会计报表各要素的补充说明,
  二是对那些会计报表中无法描述的其他财务信息的补充说明。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30号-财务报表列报》的规定,会计报表附注主要包括:
  
  下列各项未在与财务报告一起公布的其他信息中披露的,企业应当在附注中披露:
  (1)企业注册地、组织形式和总部地址
  (2)企业的业务性质和主要经营活动
  (3)母公司以及集团最终母公司的名称
  4、财务情况说明书包括:
  
  (二)财务会计报告的编制
  1、各单位的财务会计报告必须根据审核的会计账簿记录和有关资料编制。
  2、财务报告的编制要求:
  (1)企业应当以持续经营为基础,根据实际发生的交易和事项,按照《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和其他各项会计准则的规定进行确认和计量,在此基础上编制财务报表
  (2)财务报表项目的列报应当在各个会计期间保持一致,不得随意变更
  (3)性质和功能不同的项目,应当在财务报表中单独列报,但不具有重要性的项目出外
  (4)财务报表的资产和负债项目的金额、收入项目和费用项目的金额一般不得相互抵销
  (5)当期财务报表的列报,至少应当提供所有列报项目上一可比会计期间的比较数据,以及与理解当期财务报表相关的说明
  3、财务会计报告的提供对象
  本单位、本单位有关财务关系人(投资人、债权人);以及政府有关管理部门(财政部门、税务部门等)
  4、财务会计报告的提供期限:
  企业至少应当按年编制财务报表。年度财务报表涵盖的期间短于一年的,应当披露年度财务报表的涵盖期间,以及短于一年的原因
  5、向不同的会计资料使用者提供的财务会计报告,其编制依据应当一致,以不同的依据编制的财务会计报告,实际上是虚假的财务会计报告,是一种严重违法行为,必须依法制止和惩治。
  6、财务会计报告的编制依据、编制要求、提供对象、提供期限等具体要求,由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
  (三)财务会计报告的注册会计师审计
  根据《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的规定,财务会计报告须经注册会计师审计的,企业应当将注册会计师及其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随同财务会计报告一并对外提供。
  (四)财务会计报告的签章程序和财务会计报告的责任主体
  1、企业对外提供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由企业负责人、主管会计工作的负责人、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总会计师签名并盖章。
  2、单位负责人是单位对外提供的财务会计报告的责任主体,应当保证财务会计报告真实、完整。
  财产清查的规定
  财产清查制度是通过定期或不定期、全面或部分的对各项财产物资进行实地盘点和对库存现金、银行存款、债权债务进行清查核实的一种制度。
  通过财产清查,可以发现财产管理中存在的问题,以便查明原因,改善经营管理,保护财产的完整核安全;可以确定各项财产的实存数,以便查明实存和账存是否相符,并查明不符的原因和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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