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会计证考试重要考点之会计核算和会计监督

发布时间:2010-01-19 共2页

  考点19:财务会计报告分为年度、半年度、季度和月度财务会计报告。

  目前,我国法规制度中对财务会计报告的编制依据、编制要求、提供对象等都做了明确规定的主要有《会计法》、《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等。

  考点20:《会计法》还规定,向不同的会计资料使用者提供的财务会计报告,其编制依据应当一致。

  考点21:(2)对外提供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依次编定页码、加具封面,装订成册,加盖公章。

  并由单位负责人和主管会计工作的负责人、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签名并盖章;设置总会计师的单位,还须由总会计师签名并盖章。

  (3)单位负责人是单位对外提供的财务会计报告的责任主体,必须保证对外提供的财务会计报告的真实、完整。

  (4)财务会计报告须经注册会计师审计的,注册会计师及其所在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应当随同财务会计报告一并提供。

  考点22:《会计档案管理办法》适用于我国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按规定应当建账的个体工商户和其他组织。

 考点23:1、有关电子数据、会计软件资料等应当作为会计档案进行管理;

  2、采用电子计算机进行会计核算的单位,应当保存打印出的纸质会计档案。

  考点24:单位内部会计监督的主体和对象:会计监督的主体是单位的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对象是单位的经济活动。

  考点25:根据规定,单位负责人负责单位内部会计监督制度的组织实施,对本单位内部会计监督制度的建立及有效实施承担最终责任。

  考点26:单位内部会计监督制度的基本要求

  1、记账人员与经济业务事项或会计事项的审批人员、经办人员、财物保管人员的职责权限,并相互分离、相互制约

  2、重对外投资、资产处置、资金调度和其他重要经济业务事项的决策和执行的相互监督、相互制约的程序应当明确;

  3、财产清查的范围、期限和组织程序应当明确;

  4、对会计资料定期进行内部审计的办法和程序应当明确。

  考点27:对违反《会计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的会计事项,有权拒绝办理或者按照职权予以纠正。

  考点28:会计工作的政府监督主体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为各单位会计工作的监督检查部门,对各单位会计工作行使监督权,对违法会计行为实施行政处罚。审计、税务、人民银行、保险监管、证券监管等部门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职责和权限,可以对有关单位的会计资料实施监督检查。

  税务机关有权检查纳税人的账簿、记账凭证、报表和有关资料。

  考点29:财政部门实施会计监督检查的对象是会计行为,并对发现的有违法会计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实施行政处罚。

  1、是否依法设置会计账簿。

  2、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和其他会计资料是否真实完整。

  3、会计核算是否符合《会计法》和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规定。

  4、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是否具备会计从业资格。

  此外,国务院财政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依法对注册会计师、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协会进行监督、指导。

  三、会计工作的社会监督

  考点30:会计工作的社会监督主要是指由注册会计师及其所在的会计师事务所依法对委托单位的经济活动进行的审计、鉴证的一种监督制度。此外,单位和个人检举违反《会计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的行为,也属于会计工作社会监督的范畴。

  考点31:注册会计师及其所在的会计师事务所业务范围

  注册会计师及其所在的会计师事务所依法承办下列审计业务:

  1、审查企业财务会计报告,出具审计报告;

  2、验证企业资本,出具验资报告;

  3、办理企业合并、分立,清算事宜中的审计业务,出具有关报告;

  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审计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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