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计证辅导:我国银行结算中的汇票结算

发布时间:2010-01-19 共2页

  一旦发生丢失或被盗,应及时办理挂失或请有关单位协助防范。
  汇款单位在用银行汇票购买货物并办理结算后,应等到签发银行转来的银行汇票第四联,即“多余款收帐通知联”后,根据其“实际结算金额”栏的实际结算金额并和供应部门转来的发票帐单等原始凭证上的实际结算金额核对相符后,编制记帐凭证,其会计分录为:
  借:材料采购———××材料等
    贷:其他货币资金———银行汇票
  对于银行汇票实际结算金额小于银行汇票汇款金额的差额,即多余款,汇款单位财务部门应根据签发银行转来的银行汇票第四联“多余款收帐通知联”中列明的“多余金额”数编制银行存款收款凭证,其会计分录为:
  借:银行存款
    贷:其他货币资金———银行汇票
  收款单位出纳员受理银行汇票时,应审查下列内容:
  ①收款人或背书人是否确为本单位;
  ②银行汇票是否在付款期内,日期、金额等填写是否正确无误;
  ③印章是否清晰,压数机压印的金额是否清晰;
  ④银行汇票和解讫通知是否齐全、相符;
  ⑤汇款人或背书人的证明或证件是否无误,背书人证件上的姓名与其背书是否相符。
  审查无误后,在汇款金额以内,根据实际需要的款项办理结算,并将实际结算金额和多余金额准确、清晰填入银行汇票和解讫通知的有关栏内(实际结算金额和多余金额如果填错,应用红线划去全数,在上方重填正确数字并加盖本单位印章,但只限更改一次)。银行汇票的多余金额由签发银行退交汇款人。全额解付的银行汇票,应在“多余金额”栏写上“—○—”符号。
  填写完结算金额和多余金额后,收款人或被背书人将银行汇票和解讫通知同时提交兑付银行,缺少任何一联均无效,银行将不予受理。
  在银行开立帐户的收款人或被背书人受理银行汇票后,在汇票背面加盖预留银行印鉴连同解讫通知和二联进帐单送交开户银行办理转帐。
  进帐单一式二联。第一联(回单或收帐通知)由收款单位开户银行盖章后退收款单位作收款通知;第二联(收入凭证)由收款单位开户银行作收入传票。
  将“银行汇票联”、“解讫通知联”和进帐单送其开户银行办理收帐手续后,财务部门根据银行退回的进帐单第一联(收帐通知)所列实际结算金额和发票存根联等原始凭证,编制银行存款收款凭证,其会计分录为:
  借:银行存款
    贷:产品销售收入等
  8.未在银行开立帐户的收款人持银行汇票向银行支取款项时如何办理
  (1)未在银行开立帐户的收款人持银行汇票向银行支取款项时,必须交验本人身份证件或兑付地有关单位足以证实收款人身份的证明,在银行汇票背面盖章或签字,注明证件名称、号码及发证机关,才能办理支取手续。
  (2)分次支取的,应以收款人的姓名开立临时存款户办理支付。临时存款户只付不收,付完清户,不计付利息。
  (3)支取现金的,银行汇票上必须有签发银行按规定填明的“现金”字样,才能办理。未填明“现金”字样,需要支取现金的,由兑付银行按照现金管理规定审查支付。
  (4)转汇的,办理兑付后,可委托兑付银行办理信、电汇结算或重新签发银行汇票。转汇的收款人和用途必须是原收款人和用途,兑付银行必须在信、电汇凭证或银行汇票上加盖“转汇”戳记。已转汇的银行汇票,必须全额兑付。
  9.银行汇票的背书、兑付、拒付和退款
  按照现行规定,银行汇票如果其收款人为个人的,可以经过背书将汇票转让给在银行开户的单位和个人。如果收款人为单位的,不得背书转让。汇票必须转让给在银行开户的单位和个人,不能转让给没有在银行开户的单位和个人。在背书时,背书人必须在银行汇票第二联背面“背书”栏填明其个人身份证件及号码,并签章,同时填明被背书人名称,并填明背书日期,被背书人按规定在汇票有效期内,在被背书人一栏签章并填制一式二联进帐单后到开户行为办理结算,其会计核算办法与一般银行汇票收款人相同。
  兑付行收到收款人(或被背书人,下同)交来的“汇票”及“解讫通知”后,应进行认真的审查。对于在银行开户的收款人,银行主要审查:汇票和解讫通知是否同时提交;汇票上的收款人是否为该收款人,是否在“汇票”背面“收款人盖章”(或“被背书人”)处加盖预留银行印签,是否与进帐单上的收款人名称相符;汇票上的印章是否真实、符合规定;汇票上的金额是否由统一订制的压数机压印,与写的汇款金额是否一致;汇票本身是否真实,有无防伪标志,填写是否符合要求,内容有无涂改;汇票的付款期是否超过;实际结算金额是否在汇款金额以内,与进帐单所填写的金额是否一致,多余金额的的结计是否正确等等。对于未在银行开户的单位,除了审查上述内容外,还要审查收款人的身份证件、收款人在汇票上的背书以及注明证件名称、号码、发证单位。审查无误后,银行即会办理有关结算业务。
  银行在收到收款人提交的银行汇票时,经过审查发现有下列情况的,将予以拒付:
  (1)伪造、变造(凭证、印章、压数机)的银行汇票;
  (2)非总行统一印制的全国通汇的银行汇票;
  (3)超过付款期的银行汇票;
  (4)缺汇票联或解讫通知联的银行汇票;
  (5)汇票背书不完整、不连续的;
  (6)涂改、更改汇票签发日期、收款人、汇款写金额;
  (7)已经银行挂失、止付的现金银行汇票;
  (8)汇票残损、污染严重无法辩认的。
  对拒付的汇票银行将退还给持票人。对伪造、变造以及涂改的汇票,银行除了拒付以外,还将报告有关部门进行查处。
  汇款单位因汇票超过了付款期限或其他原因没有使用汇票款项时,可以分别情况向签发银行申请退款:
  (1)在银行开立帐户的汇款单位要求签发银行退款时,应当备函向签发银行说明原因,并将未用的“银行汇票联”和“解讫通知联”交回汇票签发银行办理退款。银行将“银行汇票联”和“解讫通知联”和银行留存的银行汇票“卡片联”核对无误后办理退款手续,将汇款金额划入汇款单位帐户。
  (2)未在银行开立帐户的汇款单位要求签发银行退款时,应将未用的“银行汇票联”和“解讫通知联”交回汇票签发银行,同时向银行交验申请退款单位的有关证件,经银行审核后办理退款。
  (3)汇款单位因“银行汇票联”和“解讫通知联”缺少其中一联而不能在兑付银行办理兑付,而向签发银行申请退款时,应将剩余的一联退给汇票签发银行并备函说明短缺其中一联的原因,经签发银行审查同意后办理退款手续。
  汇款单位办理退款手续,应等到银行转回的银行汇票第四联“多余款收帐通知联”后,财务部门根据“多余金额”(此多余金额等于原汇款金额),编制银行存款收款凭证,其会计分录为:
  借:银行存款
    贷:其他货币资金———银行汇票
  10.银行汇票的保管与丢失处理
  由于银行汇票可以由个人携带,方便灵活,适应性强,一旦丢失,或为不法分子所利用,容易给单位带来经济损失,因此,单位的采购人员或财务人员应象对待现金那样,认真妥善保管和携带银行汇票。如果因不慎或其他原因发生丢失,应分别情况进行下列处理:
  (1)收款单位(或持票人)丢失的银行汇票是已填写收款单位名称,但没有指定汇入行的转帐汇票,由于这种汇票没有指定汇入银行,而且可以直接到收款单位去提货,因此,银行不予挂失,但可向收款单位说明情况,请求其协助防范。如果丢失的是填写持票人姓名的转帐汇票,由于这种汇票可以背书转让,没有确定收款人和兑付银行,所以很难找到对方单位请求协助,可以要求银行予以协助。
  (2)收款单位丢失的是可以支取现金的银行汇票,则可以向银行申请挂失,单位向银行申请挂失时,应填写一式三联“汇票挂失申请书”,送交汇票指定的兑付银行或签发银行申请挂失付。经银行审查同意后,挂失申请单位向银行交付手续费由银行办理挂失手续并迅速与汇款单位联系,说明汇票丢失情况,请其另行汇款,以便及时办理结算。
  (3)汇款单位采购员自行丢失现金汇票向银行申请挂失的,也应填写一式三联“汇票挂失申请书”向兑付银行办理挂失,经取得银行受理挂失的回单后,立即将汇票挂失回单返回本单位交给财会部门妥善保管,待付款期满一个月后,确未冒领的由汇票签发银行办理退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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