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出纳工作的组织
出纳工作的组织是指出纳机构与人员设置、出纳工作交接、出纳工作原则等。由于各单位实际情况不同,出纳工作的组织内容也不可能完全一致,但无论如何其组织形式必须符合国家财务会计法律、法规规定。因此说,出纳工作的组织也是一项政策性很强的工作。
出纳机构与人员设置
《会计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规定:“各单位根据会计业务的需要设置会计机构,或者在有关机构中设置会计人员并指定会计主管人员。不具备条件的,可以委托经批准设立的会计咨询、服务机构进行代理记帐。”会计法对各单位会计、出纳机构与人员的设置没有做出硬性规定,而是要求各单位根据业务需要来设定。各单位可根据单位规模小和货币资金管理的要求,结合出纳工作的繁简程度来设置出纳机构。以工业企业为例,型企业可在财务处下设出纳科,中型企业可在财务科下设出纳室,小型企业可在财务科下配备专职出纳员。出纳员设置也要以业务需要为原则,既要满足出纳工作量的需要,又要避免徒具形式、人浮于事的现象。一般可采用一人一岗、一人多岗、一岗多人等几种形式:
一人一岗:规模不的单位出纳工作量不,可设专职出纳员一名。
一人多岗:规模较小的单位,出纳工作量较小,可设兼职出纳员一名。
如无条件单独设置会计机构的单位,至少要在有关机构中(如行政单位的办公室、后勤部门等)配备兼职出纳员一名。但兼职出纳不得兼管收入、费用、债权、债务帐目的登记工作及稽核工作和会计档案保管工作。
一岗多人:规模较的单位,出纳工作量较,可设多名出纳员,如分设管理收付的出纳员和管帐的出纳员,或分设现金出纳员和银行结算出纳员等。
出纳工作交接
《会计法》第二十四条规定:“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者离职,必须与接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一般会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由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监交”。出纳交接要按照会计人员交接的要求进行。出纳员调动工作或者离职时,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是出纳员应尽的职责,也是分清移交人员与接管人员责任的重措施。办好交接工作,可以使出纳工作前后衔接,可以防止帐目不清、财务混乱。
出纳交接要做到两点:一是移交人员与接管人员要办清手续;二是交接过程中要有专人负责监交。交接要求进行财产清理,做到帐帐核对、帐款核对,交接清理后要填写移交表,将所有移交的票、款、物编制详细的移交清册,按册向接交人点清,然后由交、接、监三方签字盖章。移交表应存入会计档案。出纳交接一般分三个阶段进行。
第一阶段,交接准备。准备工作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将出纳帐登记完毕,并在最后一笔余额后加盖名章。
(2)出纳帐与现金、银行存款总帐核对相符,现金帐面余额与实际库存现金核对一致,银行存款帐面余额与银行对帐单核对无误。
(3)在出纳帐启用表上填写移交日期,并加盖名章。
(4)整理应移交的各种资料,对未了事项要写出书面说明。
(5)编制“移交清册”,填明移交的帐簿、凭证、现金、有价证券、支票簿、文件资料、印鉴和其它物品的具体名称和数量。
第二阶段,交接阶段。出纳员的离职交接,必须在规定的期限内,向接交人员移交清楚。接交人员应认真按移交清册当面点收。
(1)现金、有价证券要根据出纳帐和备查帐簿余额进行点收。接交人发现不一致时,移交人要负责查清。
(2)出纳帐和其它会计资料必须完整无缺,不得遗漏。如有短缺,由移交人查明原因,在移交清册中注明,由移交人负责。
(3)接交人应核对出纳帐与总帐、出纳帐与库存现金和银行对帐单的余额是否相符,如有不符,应由移交人查明原因,在移交清册中注明,并负责处理。
(4)接交人按移交清册点收公章(主要包括财务专用章、支票专用章和领导人名章)和其它实物。
(5)接交人办理接收后,应在出纳帐启用表上填写接收时间,并签名盖章。
第三阶段,交接结束。交接完毕后,交接双方和监交人,要在移交清册上签名或盖章。移交清册必须具备:单位名称、交接日期、交接双方和监交人的职务及姓名,以及移交清册页数、份数和其它需要说明的问题和意见。
移交清册一般一式三份,交双方各执一份,存档一份。
出纳工作原则
出纳工作原则主要指内部牵制原则或者说钱帐分管原则。
《会计法》第二十一条第二、三款规定:“会计机构内部应当建立稽核制度。出纳人员不得兼管稽核、会计档案保管和收入、费用、债权债务帐目的登记工作。”钱帐分管原则是指凡是涉及款项和财物收付、结算及登记的任何一项工作,必须由两人或两人以上分工办理,以起到相互制约作用。例如,现金和银行存款的支付,应由会计主管人员或其授权的代理人审核、批准,出纳人员付款,记帐人员记帐;发放工资,应由工资核算人员编制工资单,出纳人员从银行提取现金和分发工资,记帐人员记帐。实行钱帐分管,主要是为了加强会计人员相互制约、相互监督、相互核对,提高会计核算质量,防止工作误差和营私舞弊等行为。
《会计法》专门规定出纳员不得兼管稽核、会计档案保管和收入、费用、债权债务帐目的登记工作,是由于出纳员是各单位专门从事货币资金收付业务的会计人员,根据复式记帐原则,每发生一笔货币资金收付业务,必然引起收入、费用或债权、债务等帐簿记录的变化,或者说每发生一笔货币资金收付业务都要登记收入、费用或债权、债务等有关帐簿,如果把这些帐簿登记工作都由出纳员办理,会给贪污舞弊行为以可乘之机。同样道理,如果稽核、内部档案保管工作也由出纳员经管,也难以防止利用抽换单据、涂改记录等手段进行舞弊的行为。当然,出纳员不是完全不能记帐,只要所记的帐不是收入、费用、债权、债务方面的帐目,是可以承担一部分记帐工作的。
总之,钱帐分管原则是出纳工作的一项重要原则,各单位都应建立健全这一制度,防止营私舞弊行为的发生,维护国家和单位财产的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