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一般存款账户
1.一般存款账户的概念。一般存款账户是指存款人因借款或其他结算需要,在基本存款账户开户银行以外的银行营业机构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
2.一般存款账户的使用范围
一般存款账户主要用于办理存款人借款转存,借款归还和其他结算的资金收付。该账户可以办理现金缴存,但不得办理现金支取。存款人开立一般存款账户没有数量限制,存款人可自主选择不同经营理念的银行,既能充分享受多家银行的特色服务,又能适应不同的经济往来对象,更为方便地使用不同银行提供的支付结算工具和手段。
3.开户文件
存款人申请开立一般存款账户,应向银行出具其开立基本存款账户规定的证明文件、基本存款账户开户登记证和下列证明文件:存款人因向银行借款需要,应出具借款合同;存款人因其他结算需要,应出具有关证明。
五、专用存款账户
1.专用存款账户的概念。专用存款账户是存款人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对其特定用途资金进行专项管理和使用而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
2.开户要求的文件
存款人开立专用存款账户时,应当向开户银行出具下列证明文件之一:经有权部门批准立项的文件,国家有关文件的规定。
单位银行卡账户的资金必须由其基本存款账户转账存入。该账户不得办理现金收付业务。
财政预算外资金、证券交易结算资金、期货交易保证金和信托基金专用存款账户不得支取现金。
基本建设资金、更新改造资金、政策性房地产开发资金、金融机构存放同业资金账户需要支取现金的,应在开户时报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行批准。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行应根据国家现金管理的规定审查批准。
粮、棉、油收购资金、社会保障基金、住房基金和党、团、工会经费等专用存款账户支取现金应按照国家现金管理的规定办理。
收入汇缴账户除向其基本存款账户或预算外资金财政专用存款户划缴款项外,只收不付,不得支取现金。业务支出账户除从其基本存款账户拨入款项外,只付不收,其现金支取必须按照国家现金管理的规定办理。
3.专用存款账户的使用范围。对下列资金的管理与使用,存款人可以申请开立专用存款账户:基本建设资金,更新改造资金,财政预算外资金,粮、油收购资金,证券交易结算资金,期货交易保证金。信托基金,金融机构存放同业资金。政策性房地产开发资金,单位银行卡备用金,住房基金,社会保障基金,收入汇缴资金和企业业务支出资金,党、团、工会设在单位的组织机构经费;其它需要专项管理和使用的资金。收入汇缴资金和业务支出资金,是指基本存款账户存款人附属的非独立核算单位或派出机构发生的收入和支出的资金,因收入汇缴资金和业务支出资金开立的专用存款账户,应使用隶属单位的名称。
六、临时存款账户
1.临时存款账户的概念。
临时存款账户是存款人因临时需要并在规定期限内使用而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
2.临时存款账户的开户要求。应向银行出具下列证明文件:临时机构,应出具其驻在地主管部门同意设立临时机构的批文;异地建筑施工及安装单位,应出具其营业执照正本或其隶属单位的营业执照正本,以及施工及安装地建设主管部门核发的许可证或建筑施工及安装合同;异地从事临时经营活动的单位,应出具其营业执照正本以及临时经营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批文;注册验资资金,应出具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或有关部门的批文。
临时存款账户应根据有关开户证明文件确定的期限或存款人的需要确定有效期限。存款人在账户的使用中需要延长期限的,应在有效期限内向开户银行提出申请,并由开户银行报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行核准后办理展期。临时存款账户支取现金应按照国家现金管理规定办理。
3.临时存款账户的使用范围。
临时存款账户用于办理临时机构以及存款人临时经营活动发生的资金收付。临时存款账户支取现金,应按照国家现金管理的规定办理。注册验资的临时存款账户在验资期间只收不付。临时存款账户有效期最长不得超过2年。
七、个人银行结算账户
1.个人银行结算账户的概念。
个人银行结算账户是自然人因投资、消费、结算等需要,凭个人身份证以自然人名称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邮政储蓄机构办理银行卡业务开立的账户纳入个人银行账户管理。自然人可根据需要申请开立个人银行结算账户,也可以自己开立的储蓄账户中选择并向开户银行申请确认为个人银行结算账户。储蓄账户仅限于办理现金存取业务,不得办理转账结算。
2.个人银行结算账户使用范围。
个人银行结算账户用于办理个人转账收付和现金支取,储蓄账户仅限于办理现金存款业务,不得办理转账结算。
3.个人银行结算账户开户要求。
使用支票、信用卡等信用支付工具的;办理汇兑、定期借记、定期贷记、借记卡等结算业务的,可以申请开立个人银行结算账户。
八、异地银行结算账户
1.异地银行结算账户的概念。
异地银行结算账户是指存款人符合法定条件,根据需要在异地开立的账户。单位或个人只要符合下列相关条件,均可根据需要在异地开立相应的单位银行结算账户或个人银行结算账户。存款人在营业执照注册地未开立基本存款账户的,可以在经营地开立基本存款账户;存款人在异地取得借款和有其他结算需要的可在异地开立一般存款账户;存款人有回笼异地货款、支付异地营销开支需要的,如企业驻外的非独立核算单位,可以异地开立收入汇缴和业务支出专用存款账户;在异地有短期的临时经营活动,如有文艺团体在异地的演出活动,生产厂家在异地的展销活动等,可以异地开立临时存款账户。
2.异地银行结算账户使用。
存款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在异地开立有关银行结算账户:
(1)营业执照注册地与经营地不在同一行政区域(跨省、市、县)需要开立基本存款账户的;
(2)办理异地借款和其他结算需要开立一般存款账户的;
(3)存款人因附属的非独立核算单位或派出机构发生的收入汇缴或业务支出需要开立专用存款账户的;
(4)异地临时经营活动需要开立临时存款账户;
(5)自然人根据需要在异地开立个人银行结算账户的。
3.开户证明文件
存款人需要在异地开立单位银行结算账户,除出具属地账户管理规定的有关证明文件外,还应出具下列相应的证明文件:经营地与注册地不在同一行政区域的存款人,在异地开立基本存款账户的,应出具注册地中国人民银行分支行的未开立基本存款账户的证明;异地借款的存款人,在异地开立一般存款账户的,应出具在异地取得贷款的借款合同;因经营需要在异地办理收入汇缴和业务支出的存款人,在异地开立专用存款账户的,应出具隶属单位的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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