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会计从业资格考试财经法规:法律责任(2)

发布时间:2010-05-26 共3页

  3、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的行政责任

  (1)通报;

  (2)罚款:对单位并处5000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3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3)行政处分

  (4)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隐匿或者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的法律责任

  1、隐匿,是指故意转移、隐藏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的行为。销毁,是指故意将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予以毁灭的行为。

  2、隐匿或者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的刑事责任,请参见教材。(与偷税罪同)

  3、隐匿或者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的行政责任,通报、罚款、行政处分和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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