筹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单独列示的项目

发布时间:2010-01-19 共1页

  筹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至少应当单独列示反映下列信息的项目:
  (一)吸收投资收到的现金;
  (二)取得借款收到的现金;
  (三)收到其他与筹资活动有关的现金;
  (四)偿还债务支付的现金;
  (五)分配股利、利润或偿付利息支付的现金;
  (六)支付其他与筹资活动有关的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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