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售、报废、毁损固定资产的核算

发布时间:2010-01-19 共1页

  企业因出售、报废、毁损等原因减少的固定资产要通过“固定资产清理”帐户进行核算。“固定资产清理”帐户是资产类帐户,核算企业因出售、报废和毁损等原因转入清理的固定资产净值以及在清理过程中所发生的清理费用和清理收入。该帐户的借方登记转入清理的固定资产的净值和发生的清理费用,贷方登记清理固定资产所产生的变价收入和应由保险公司或过失人承担的损失等,余额即固定资产清理后的净损益,应相应转入“营业外收入”或“营业外支出”帐户,结转后该帐户应无余额。
  例:将一台不需用的旧设备出售,该设备的帐面原值为600000元,已提折旧200000元,双方商定售价为480000元。
  首先,这笔经济业务的发生,一方面使企业的固定资产原值减少600000元,应记入“固定资产”帐户的贷方;另一方面使转入清理的固定资产净值增加400000元,累计折旧转销200000元,应分别记入“固定资产清理”帐户和“累计折旧”帐户的借方。编制会计分录如下:
  借:固定资产清理400000
    累计折旧200000
    贷:固定资产600000
  其次,这笔经济业务的发生,也使企业的银行存款增加480000元,应记入“银行存款”帐户的借方,使企业的固定资产清理的变价收入增加480000元,应记入“固定资产清理”帐户的贷方。编制会计分录如下:
  借:银行存款480000
    贷:固定资产清理480000
  最后,将固定资产清理的净收益80000元(480000-400000),从“固定资产清理”帐户的借方转销,转入“营业外收入”帐户的贷方。编制会计分录如下:
  借:固定资产清理80000
    贷:营业外收入-固定资产清理8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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