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重组职工安置费用的财务处理 2009/8/27 【考试大:中国教育考试第一门户】
一、财企〔2009〕117号文件适用范围,是指国家出资企业,即国有、国有控股、国有参股企业以改制、产权转让、合并、分立、托管等方式实施重组时,如果涉及产权关系变动和股权结构调整,其有关职工安置费用就应当严格执行财企〔2009〕117号文件的规定。
二、企业重组过程中,解除、终止劳动合同的职工的经济补偿及一次性缴付的社会保险费的财务处理。财企〔2009〕117号文件规定,企业重组过程中,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支付给解除、终止劳动合同的职工的经济补偿,以及为移交社会保障机构管理的职工一次性缴付的社会保险费,除正常经营期间发生的列入当期费用以外,应当区别以下情况处理:
(一)企业重组中发生的,依次从未分配利润、盈余公积、资本公积、实收资本中支付。
(二)企业清算时发生的,以企业扣除清算费用后的清算财产优先清偿。
(三)产权转让发生的各项职工安置费用,在资产评估之前不得从拟转让的净资产中扣除,也不得从转让价款中直接抵扣,应当从产权转让收入中优先支付。对已经按照《企业会计准则》预提的职工安置费用余额,在资产评估之前应当调增拟转让的净资产。
企业重组过程中,解除、终止劳动合同的职工的经济补偿及一次性缴付的社会保险费,在重组时金额应当是确定的,不存在预提问题。企业会计准则规定,为职工支付的费用属于职工薪酬,会计分录为:
借:应付职工薪酬——辞退福利——社会统筹
贷:银行存款按以上规定,分配时会计处理:
1.正常经营期间发生的,全部计入管理费用:
借:管理费用
贷:应付职工薪酬——辞退福利——社会统筹
2.企业重组中发生的,依次冲减未分配利润、盈余公积、资本公积、实收资本:
借: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盈余公积、资本公积、实收资本)
贷:应付职工薪酬——辞退福利——社会统筹
3.企业清算时发生的,直接计入清算损益:
借:清算损益
贷:应付职工薪酬——辞退福利——社会统筹
4.产权转让时,按转让协议全额记收入,产权转让发生的各项职工安置费用作为管理费用优先支付,不得直接从转让收入中坐支。之所以这样处理,是为了防止产权转让过程中少记收入造成流转税的流失。
比如,经过资产清查、审计、资产评估、报批等规定程序后,某企业国有产权的转让价格被确定为10000万元,职工安置费用需要2000万元。那么受让方必须支付的转让价款是10000万元,而不是8000万元。2000万元职工安置费用,由转让方或其授权单位从收取的10000万元转让价款中优先安排。
转让时:借:银行存款(应收账款)100000000
贷:营业收入(不考虑流转税)100000000。
同时,按责权配比原则:
借:管理费用20000000
贷:应付职工薪酬——辞退福利15000000——社会统筹500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