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10-01-19 共3页
五、综合题
1.答:(1)A公司吕某、万某存在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的行为。根据《会计法》的规定,对于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或者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的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人民政府部门予以通报;可以对单位(A公司)并处5 000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吕某、万某)处3 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中的会计人员(吕某、万某),应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2)林某存在授意、指使他人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的行为。根据《会计法》的规定,授意、指使、强令会计机构、会计人员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或者隐匿、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的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可以处以5 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2.答:(1)林总将其儿子林青调入该公司担任出纳一职,兼管会计档案保管工作的行为不符合规定。根据《会计法》和《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的规定,各单位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必须取得会计从业资格,持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此外,根据《会计工作规范》的规定,出纳人员不得兼管稽核、会计档案保管和收入、费用、债权债务账目的登记工作。
(2)会计张某没有办清会计工作交接手续即办理调动手续的行为不符合规定。根据《会计法》的规定,会计人员工作调动或者因故离职,必须将本人所经管的会计工作全部移交接管人员;没有办理交接手续的,不得调动或者离职。
(3)销毁保管期满但未结清债权、债务的原始凭证的行为不符合规定。根据《会计档案管理办法》的规定,对于保管期满但未结清债权债务的原始凭证和涉及其他未了事项的原始凭证,不得销毁;而应当单独抽出立卷,保管到未了事项完结时为止。
3.答:(1)合伙企业必须依法建账。《会计法》规定,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都应按照《会计法》的规定设置账簿,进行会计核算。
(2)合伙企业必须依法接受财政部门的监督。《会计法》规定,任何企业的会计核算必须依法接受国家监督,财政部门代表国家行使监督职能。
(3)根据《会计档案管理办法》规定,对于保管期满但未结清的债权、债务的原始凭证和涉及其他未了事宜的原始凭证,不得销毁;而应当单独抽出立卷,保管到未了事项完结时为止。
4.答:(1)A公司让出纳李某兼任王某的收入、费用账目登记工作不符合《会计法》的规定。根据《会计法》的规定,出纳人员不得兼管收入、支出、费用、债权债务账目的登记工作。
(2)A公司对处理边角废料的收入在公司账册之外另行登记保管的做法不符合《公司法》的规定。根据《公司法》的规定,公司违反规定在法定的会计账册之外另立会计账册的,责令改正,处以l万元以上l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