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10-01-19 共3页
五、综合题
1.答:A公司的提法正确。根据《支付结算办法》的规定,单位和个人签发空头支票或者签发与其预留签章不符或者支付密码错误的支票,不以骗取财物为目的,由中国人民银行处以票据金额5%但不低于1 000元的罚款;持票人有权要求出票人赔偿支票金额2%的赔偿金。本案中,人民银行应对8公司处以l0 000元(200 000×5%)的罚款,并向A公司支付赔偿金4 000元(200 000×2%)。
2.答:该银行汇票是无效的,c银行拒绝付款是正确的。根据《支付结算办法》规定,实际结算金额超过出票金额的,银行不予受理。
3.答:(1)该银行拒绝挂失止付是正确的。根据《支付结算办法》的规定,填明“现金”字样的银行本票丧失,可以由失票人通知付款人或者代理付款人挂失止付,而未填明“现金”字样的银行本票丧失不得挂失止付。(2)甲工厂可以采取公示催告的措施维护其权益,即可以向银行本票支付地的基层人民法院提出公示催告申请,请求人民法院向该银行本票的付款银行发出立即停止付款的通知,并以公告方式通知不确定的利害关系人限期申报权利,逾期未申报者,则权利失效,而由法院通过除权判决宣告所丧失的银行本票无效。
4.答:(1)若B公司未履行供货义务,A公司无权利要求银行停止支付该汇票,因为付款银行的责任限于按照汇票记载事项支付汇票金额,对汇票当事人之间的纠纷不承担责任,而票据债务人不得以其与持票人前手之间的抗辩理由对抗持票人。(2)如果银行拒绝支付,D公司作为持票人可以直接向A公司要求赔偿,B和C公司对票据债务承担连带责任。(3)D公司未按法定期限发出追索通知,仍可行使追索权,但因此给其前手或出票人造成的损失要自行承担赔偿责任,不过赔偿金额以汇票金额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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