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中级会计资格考试经济法-其他主体法律制度(简答题)

发布时间:2014-04-04 共2页

  4.德国甲公司为汽车生产企业,2009年5月,甲公司拟收购丙公司的厂房和流水线并将该整体资产与境内乙国有独资公司共同投资设立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主要业务为汽车生产。德国甲公司在与乙公司、丙公司协商后,拟订投资方案和合同中有关要点如下:
  (1)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注册资本为2000万美元,甲公司出资1000万美元,其中包括:现金出资500万美元,收购的丙公司的资产出资500万美元。其中现金出资的部分,甲公司在中外合资经营企业营业执照颁发后6个月向合营企业支付第一期出资400万美元,余款在2年内付清。
  (2)丙公司整体资产收购价款为500万美元,甲公司在中外合资经营企业营业执照颁发后半年内向甲企业支付280万美元,余款在1年内付清。
  (3)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成立后合营期限为20年。
  (4)合营企业经营期满,企业全部固定资产无偿归中方所有,外方在经营期限内先行回收投资。
  要求:根据上述内容及有关规定,分别回答以下问题:
  (1)甲公司现金出资部分的支付期限是否符合规定?并说明理由。
  (2)甲公司支付丙公司收购价款的期限是否符合规定?并说明理由。
  (3)该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是否必须约定合营期限?
  (4)约定的外方在经营期限内先行回收投资是否符合规定?并说明理由。
 
  正确答案:
  (1)甲公司现金出资部分的支付期限不符合规定。根据规定,对于并购价款以外的其余部分出资,合同、章程中规定分期缴付出资的,投资者第一期出资不得低于各自认缴出资额的15%,并应自外商投资企业营业执照颁发之日起3个月内缴清。因此,本题约定甲公司第一期出资在营业执照颁发后6个月支付是不符合规定的。
  (2)甲公司支付丙公司收购价款的期限不符合规定。根据规定,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设立外商投资企业,分期缴付出资的,外国投资者应自外商投资企业营业执照颁发之日起6个月内支付全部对价的60%以上,1年内付清全部对价。因此,本题约定的在6个月内支付280万元是不符合规定的。
  (3)该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可以不约定合营期限。
  (4)约定的外方在经营期限内先行回收投资是不符合规定的。根据规定,只有中外合作经营企业中的外方在满足一定条件下可以先行回收投资。本题为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因此外方不得先行回收投资。
 
  5.甲、乙、丙、丁四人成立一个加工玩具的普通合伙企业,合伙协议约定由甲执行合伙企业事务,对外代表合伙企业。合伙企业经营过程中,发生如下事项:
  (1)丙提出将其持有合伙企业的全部财产份额转让给戊,其他合伙人均表示同意,在如实告知企业财务状况和经营情况的条件下,经修改合伙协议接受戊入伙。
  (2)甲注册成立一人有限公司,经营小食品加工。甲主要关注自己的公司,无心经营合伙企业,此后合伙企业亏损日益严重。
  (3)全体合伙人一致决定解散合伙企业并清算。在清算偿债过程中,出现以下争议:①甲认为自己欠张某5万元,张某欠合伙企业5万元,彼此可以相互抵销;②乙认为合伙企业全部负债中欠李某的20万元是因为丁违反合伙协议规定,私自签订合同造成的,虽然李某不知道合伙企业的内部限制性规定,但丁属于超越权限,该债务应由丁个人承担,与合伙企业无关,李某应该向丁主张债权;③丙认为本人已经退伙,不再承担任何责任和义务;④丁认为甲成立一人有限公司未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是违法的,应由其负责偿付合伙企业的全部负债;⑤戊认为本人入伙时与丙私下签有个人协议,对其入伙前合伙企业的债务不承担责任。
  要求:分析合伙企业清算时,五位合伙人的观点是否正确?为什么?
 
  正确答案:
  (1)甲的观点是错误的。根据《合伙企业法》规定,合伙人发生与合伙企业无关的债务,相关债权人不得以其债权抵销其对合伙企业的债务。张某欠合伙企业的债务,属于合伙企业的共同财产;甲欠张某的债务,属于与合伙企业无关的债务。
  (2)乙的观点是错误的。根据《合伙企业法》规定,合伙企业内部的限制性规定不得对抗善意的第三人。李某为合伙人之外的善意的第三人。
  (3)丙的观点是错误的。根据《合伙企业法》规定,普通合伙企业的退伙人对基于其退伙前的原因发生的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丙虽然已经退伙,但对其退伙前合伙企业发生的债务仍应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4)丁的观点是错误的。首先,甲不属于自营与合伙企业相竞争的业务,且法律没有规定普通合伙人成立一人有限公司需要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所以甲成立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是符合规定的。其次,普通合伙企业的每位合伙人均应对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该责任的承担人不仅仅限于甲个人。
  (5)戊的观点是错误的。根据《合伙企业法》规定,在普通合伙企业中,新合伙人对入伙前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戊与丙之间的个人协议无效,戊作为合伙人,一旦入伙即对合伙企业的全部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包括入伙前的债务和入伙后新发生的债务。
 
  6.甲、乙、丙、丁四人共同投资设立A普通合伙企业。合伙协议的部分内容如下:由甲、乙执行合伙企业事务,丙、丁不得过问企业事务;利润和损失由甲、乙、丙、丁平均分配和分担。
  在执行合伙企业事务过程中,为提高管理水平,甲自行决定聘请王某担任合伙企业经营管理人员。因合伙企业发展良好,乙打算让其朋友郑某入伙。在征得甲的同意后,乙即安排郑某参与合伙事务。
  要求:根据上述情况和合伙企业法律制度的相关规定,回答下列问题:
  (1)合伙协议中关于合伙企业事务执行的约定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简要说明理由。
  (2)甲聘请王某担任经营管理人员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简要说明理由。
  (3)郑某是否已经成为A合伙企业的合伙人?简要说明理由。
 
  正确答案:
  (1)合伙协议关于合伙企业事务执行的约定不符合法律规定。根据规定,合伙企业可以委托一名或者数名合伙人执行合伙企业事务。未接受委托执行合伙企业事务的其他合伙人不再执行合伙企业的事务。但不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有权监督执行事务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的情况,执行事务合伙人应定期向其他合伙人报告事务执行情况及企业的经营和财务状况,因此题目中说"丙、丁不得过问企业事务",这不符合规定。
  (2)甲聘请王某担任企业经营管理人员不符合法律规定。根据规定,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外,聘任合伙人以外的人担任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人员必须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
  (3)郑某没有成为合伙企业的合伙人。根据《合伙企业法》规定,新合伙人入伙时,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外,应当经全体合伙人同意,并依法订立书面入伙协议,乙仅征得甲的同意,没有征得丙丁的同意,故郑某不能成为企业的合伙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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