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14-02-22 共3页
北京市财政局关于2012年度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区县财政局、市属各委、办、局、总公司、高等院校人事(干部)处,各人民团体人事(干部)部门,各有关单位:
根据全国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2012年度全国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考务日程安排的通知》(会考[2011]11号)精神,结合北京地区实际情况,现将2012年度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报名工作有关政策要求
根据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北京市财政局《关于调整北京市会计系列中级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和高级会计师考评结合专业实务考试考务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京人社专技发[2010]305号)精神,从2011年1月1日起,北京市会计专业技术中级资格的考试考务工作由北京市财政局负责组织实施,北京市会计专业技术初级资格的考试考务工作仍由北京市财政局负责组织,合格证书发放仍由北京市人事考试中心负责。北京市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和财政部门应加强对会计系列初中级专业技术资格考试考务工作的管理、指导、监督和检查。
(一)报名条件。按照财政部、原人事部《关于修订印发《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暂行规定》及其实施办法的通知》(财会[2000]11号)中的规定执行。具体报名条件见附件1。
按照原人事部《关于做好香港、澳门居民参加内地统一举行的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有关问题的通知》(国人部发 [2005]9号)和原人事部、国务院台湾事务办公室《关于向台湾居民开放部分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有关问题的通知》(国人部发[2007]78号)有关精神,符合《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暂行规定》中相应级别报名条件的香港、澳门和台湾居民,报名参加相应级别的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应根据相应级别报名条件规定,提交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认可的学历证明、会计从业资格证书、从事会计工作年限证明、居民身份证明(台湾居民还须提交《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和本人近期免冠照片等证明材料。
(二)上一年度在外省市已取得部分科目考试合格成绩的中级资格考试人员,第二年确需在北京市报名参加剩余科目考试的,须于2011年10月19日(9:00至17:00)携带本人身份证明(身份证、军官证、机动车驾驶证、护照)、学历证书和会计从业资格证书(会计证)的原件,到北京市财政局服务大厅进行审核,通过审核后方能办理相关报名手续。
(三)每个年度只能办理一次报名手续,报名后不办理退报名或改报名手续。
二、考试科目及时间安排
考试日期为2012年5月12日、13日,各科目具体考试时间如下:
考试日期 | 初级资格 | 中级资格 | ||
5月12日 | 9:00—11:30 | 经济法基础 | 9:00—11:30 | 财务管理 |
14:00—17:00 | 初级会计实务 | 14:00—17:00 | 中级会计实务 | |
5月13日 | 9:00—11:30 | 经济法 |
三、考试成绩管理
参加会计专业技术初级资格考试的人员,须在一个考试年度内,全部科目考试均合格,方可获得会计专业技术初级资格证书;参加会计专业技术中级资格考试人员,须在连续两个考试年度内,全部科目考试均合格,方可获得会计专业技术中级资格证书。
四、报名办法
2012年度北京市会计专业技术初、中级资格考试报名均采取网上报名、网上付费、网上打印准考证的方式、网上付费采用银联电子支付系统,请报考人员使用有银联标志的银行卡,在规定日期登陆北京会计网(www.kuaiji.com.cn下同),认真阅读网上报名提示,按照报名系统的要求进行网上报名及网上付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