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行政许可的概念
行政许可即行政审批包括审批、特许、认可、核准、登记等。
行政许可的特点:
1.是一种具体行政行为。
2.是申请的行政行为。
3.是一种要式行政行为。
4.是一种需经过依法审查的行政行为。
5.是一种赋权性的行政行为,。
(二)行政许可的设定
1.设定行政许可应遵循的原则:(1)遵循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律;(2)有利于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的积极性、主动性;(3)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4)促进经济、社会和生态环境协调发展。
2.可以设定行政许可的事项:(1)直接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宏观调控、生态环境保护以及直接关系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等特定活动,需要按照法定条件予以批准的事项;(2)有限自然资源开发利用、公共资源配置以及直接关系公共利益的特定行业的市场准入等,需要赋予特定权利的事项;(3)提供公众服务并且直接关系公共利益的职业、行业,需要确定具有特殊信誉、特殊条件或者特殊技能等资格、资质的事项;(4)直接关系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的重要设备、设施、产品、物品,需要按照技术标准、技术规范,通过检验、检测、检疫等方式进行审定的事项;(5)企业或者其他组织的设立等,需要确定主体资格的事项;(6)法律、行政法规可以设定行政许可的其他事项。
3.可以不设行政许可的事项:
(1)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能够自主决定的;(2)市场竞争机制能够有效调节的;(3)行业组织或者中介机构能够自律管理的;(4)行政机关采取事后监督等其他行政管理方式能够解决的。
4.行政许可的设定权。行政许可的设定权,是指通过制定法律、法规设定行政许可的权限。
法律
行政法规
国务院决定
地方性法规。
省级人民政府规章
除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章外,其他规范性文件一律不得设定行政许可。
(三)行政许可的实施机关
1.行政机关。
2.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
3、受委托行政机关在委托范围内,以委托行政机关名义实施行政许可,不得再委托
(四)行政许可的实施程序
1.申请与受理。
2.审查与决定。
3.期限。除当场做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外,行政机关应自受理行政许可申请之日起20日内做出行政许可决定。20日内不能做出决定的,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日,告知申请人。 行政许可采取统一办理或联合办理、集中办理的,办理的时间不得超过45日,45日内不能办结的,经本级人民政府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5日,并告知申请人。
4.听证。行政机关在20日内组织听证。申请人、利害关系人不承担听证的费用。
5.变更与延续。被许可人需要延续依法取得的行政许可的有效期的,应当在该行政许可有效期届满30日前向做出行政许可决定的行政机关提出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