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资产评估考试辅导:企业破产法

发布时间:2011-10-22 共1页

  一、企业破产法概述中,必须掌握破产界限或者破产原因;
  二、破产案件的管辖、申请、受理和债权人会议中,
  (一)了解破产案件受理后的通知和公告;
  (二)熟悉破产案件的申请和受理、受理的法律效力以及债权人会议决议的约束力;
  (三)必须掌握破产案件的管辖、债权的申报、债权人会议的组成、召开、职权和决议方式、债权人委员会的组成及职权;
  例题:
  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
  A.破产案件由债务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B.人民法院裁定受理破产申请的,应当同时指定管理人
  C.债权申报期限最短不得少于30日,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
  D.债权人会议的决议对全体债权人均有约束力
  答案:ABCD
  三、管理人方面,掌握以下两点:
  (一)破产管理人的产生及其义务
  (二)破产管理人的资格和职责
  例题:
  关于管理人说法正确的是(  )
  A.管理人由人民法院指定
  B.曾被吊销相关专业执业证书的人不得担任管理人   C.在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召开之前,管理人有权决定继续或者停止债务人的营业
  D.管理人没有正当理由不得辞去职务,并且辞职时应当经人民法院许可
  答案:ABC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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