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的矿产资源属于国家所有,由国务院行使矿产资源的所有权,矿产资源物质实体及其所有权属于国家所有。国家实行探矿权、采矿权有偿取得制度,矿产资源的探矿权和采矿权可以依法出让和转让。探矿权和采矿权通常合称矿业权,简称矿权。但是,探矿权和采矿权是分别设置的,必须依法分别申请。
所谓矿业权是指在依法取得的勘查或采矿许可证规定的范围和期限内,对矿产资源进行勘查、开采等一系列生产经营活动的权利。 根据不同的评估对象和评估目的,使用不同的评估方法。采矿权评估主要采用贴现现金流量法和可比销售法。探矿权可在不同精度勘查阶段转让,评估师 应针对不同精度和勘探阶段合理选择评估方法。高精度勘查阶段的探矿权评估方法主要包括约当投资----贴现现金流量法、重置成本法、地勘加和法;低精度勘查阶段的探矿权评估方法主要包括地质要素评序法、联合风险勘查协议法、粗估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