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独资企业的解散和清算

发布时间:2011-10-22 共1页

  (一)个人独资企业的解散 
  (1)投资人决定解散;
  (2)投资人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无继承人或者继承人决定放弃继承;
  (3)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
  (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二)个人独资企业的清算 
  在清算前15日内书面通知债权人,无法通知的,应当予以公告。债权人应当在接到通知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的应当在公告之日起60日内,向投资 人申报其债权。个人独资企业解散后,原投资人对个人独资企业存续期间的债务仍应承担偿还责任,但债权人在5年内未向债务人提出偿债请求的,该责任消灭。个人独资企业解散的,财产应当按照下例顺序清偿:
  (1 )所欠职工工资和社会保险费用;
  (2)所欠税款;
  (3)其他债务。    个人独资企业清算结束后,于15日内办理注销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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