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伙企业的财产、事务执行以及与第三人的关系

发布时间:2011-10-22 共1页

  (一)合伙企业的财产 
  合伙人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其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或者部分财产份额时,须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合伙人之间转让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或者部分财产份额时,应当通知其他合伙人。合伙人依法转让其财产份额的,在同等条件下,其他合伙人有优先受让的权。合伙人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的,须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未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合伙人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的,其行为无效,或者作为退伙处理;由此给其他合伙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二)合伙企业的事务执行 
  不参加执行事务的合伙人有权监督执行事务的合伙人,检查其执行合伙企业事务的情况。 
  合伙企业的下例事务必须经全体合伙人同意:(1)处分合伙企业的不动产;(2)改变合伙企业名称;(3)转让或者处分合伙企业的知识产权和其他财产权利;(4)向企业登记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登记手续;(5)以合伙企业名义为他人提供担保;(6)聘任合伙人以外的人担任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人员;(7)依照合伙协议约定的有关事项。 
  (三)合伙企业与第三人的关系 
  合伙企业中某一合伙人的债权人,不得以该债权抵消其对合伙企业的债务。合伙人个人负有债务,其债权人不得代位行使该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权利。债权人也可以依法请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该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用于清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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