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产评估考试辅导:合同履行的特殊规则

发布时间:2011-10-22 共1页

  (一)价格调整的履行
  〈合同法〉规定:执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的,在合同约定的交付期限内政府价格调整时,按照交付时的价格计价。逾期交付标的物的,遇价格上涨时,按照原价格执行;价格下降时,按照新价格执行。逾期提取标的物或者逾期付款的,遇价格上涨时,按照新价格执行;价格下降时,按照原价格执行。
  (二)代为履行
  代为履行是指由合同以外的第三人代替合同当事人履行合同。如果第三人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债务人应当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
  (三)提前履行
  提前履行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债权人不得拒绝。此时,因债务人提前履行债务给债权人增加的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四)部分履行
  部分履行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债权人不得拒绝。此时,因债务人部分履行债务给债权人增加的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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