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标的物的权属转移和风险承担

发布时间:2011-10-22 共1页

  (一)买卖合同标的物的权属转移
  买卖合同的标的物,应当属于出卖人所有或者出卖人有权处分,并应符合法律、行政法规禁止或者限制转让标的物的规定。
  标的物的所有权自标的物交付时起转移,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出卖具有知识产权的计算机软件等标的物的,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以外,该标的物的知识产权不属于买受人。标的物在交付之前产生的孳息,归出卖人所有,交付之后产生的孳息,归买受人所有。
  (二)买卖合同标的物的交付期限和地点
  约定交付期间的,出卖人可以在该交付期间内的任何时间交付。标的物在订立合同之前已为买受人占有的,合同生效的时间为交付时间。
  出卖人应当按照约定的地点交付标的物。当事人没有约定交付地点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合同法〉关于履行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适用下列规定:
  1.标的物需要运输的,出卖人应当将标的物交付给第一承运人以运交给买受人;
  2.标的物不需要运输,出卖人和买受人订立合同时知道标的物在某一地点的,出卖人应当在该地点交付标的物:不知道标的物在某一地点的,应当在出卖人订立合同时的营业地交付标的物。
  (三)买卖合同标的物的风险承担
  1.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在标的物交付之前由出卖人承担,交付之后由买受人承担,
  2.因买受人的原因致使标的物不能按照约定的期限交付的,买受人应当自违反约定之日起承担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
  3.出卖人出卖交由承运人运输的在途标的物,除当事人另有约定的以外,毁损、灭失的风险自合同成立时起由买受人承担。
  4.当事人没有约定交付地点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合同法〉规定标的物需要运输的,出卖人将标的物交付给第一承运人后,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买受人承担。
  5.出卖人按照约定或者依照《合同法〉规定将标的物置于交付地点,买受人违反约定没有收取的,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自违反约定之日起由买受人承担。   6.出卖人按照约定未交付有关标的物的单证和资料的,不影响标的物毁损、灭失风险的转移。
  7.因标的物质量不符合质量要求,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买受人可以拒绝接受标的物或者解除合同。买受人拒绝接受标的物或者解除合同的,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出卖人承担。
  8.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买受人承担的,不影响因出卖人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买受人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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