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资产评估师考试辅导:定金的效力

发布时间:2011-10-22 共1页

  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定金无论是收回、抵作价款或双倍返还,均不计算利息。
  适用定金罚则应具备以下条件:
  1.主合同有效且未终止。
  2.要有当事人不履行合同的行为。
  3.不履行合同的一方要有过错。
  定金可以与赔偿金并用。即在定金数额不足以弥补守约方损失的情况下,可以同时适用赔偿金,赔偿金数额为守约方损失与定金之间的差额。若适用定金罚则后,守约方已得到充分补偿,则不得并用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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