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抵押物原物。
(2)抵押物的从物。抵押权的效力原则上及于抵押物的从物,但应当注意以下几点:如果当事人约定排除抵押权对从物的效力的,抵押权的效力就不能及于从物;如果从物在抵押权设定时为他人所有的,那么,该项抵押权的效力就不及于从物;如果从物因抵押人的正常交易活动而从抵押物中分离,抵押权对已分离的从物不发生效力。
(3)抵押物的孳息。债务履行期届满,债务人不履行债务致使抵押物被人民法院依法扣押的,自扣押之日起,抵押权人有权收取由抵押物分离的天然孳息以及抵押人就抵押物可以收取的法定孳息。抵押权人未将扣押抵押物的事实通知应当清偿法定孳息的义务人的,抵押权的效力不及于该孳息。抵押物的孳息分为天然孳息和法定孳息两种。抵押权的效力及于抵押物被依法扣押后所生的天然孳息,但对于在抵押物被扣押之前已与抵押物分离的孳息,不在抵押权的效力范围之内。对于法定孳息,由于它属于第三人的给付,因此,只有当抵押权人将扣押抵押物的事实通知负责给付法定孳息的第三人的,该法定孳息才属于抵押权的效力范围之内,否则,抵押权人的权利不能对抗第三人。 (4)抵押物的附和物。抵押物的附和物是指因附合而与抵押物构成一体的物,一般是指数个物结合而成的物。
(5)抵押物的代位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