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得作为抵押物的财产

发布时间:2011-10-22 共1页

  (1)土地所有权。
  (2)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除依法可以抵押的以外,不得抵押。
  (3)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和其他社会公益设施。
  (4)所有权、使用权不明或有争议的财产。
  (5)依法被查封、扣押、监管的财产。
  (6)以通过法定程序确认为违法、违章的建筑物抵押的,抵押无效。
  (7)共同共有人以其共有财产设定抵押,未经其他共有人的同意,抵押无效。
  (8)债务人有多个普通债权人的,在清偿债务时,债务人与其中一个债权人恶意串通,将其全部或者部分财产抵押给该债权人,因此丧失了履行其他债务的能力,损害了其他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受损害的其他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消该抵押行为。
  (9)依法不得抵押的其他财产。包括我国宪法规定的属于国家所有的矿藏、水流、山岭、草原、水面、摊涂等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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