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产评估辅导:破产财产及其分配

发布时间:2011-10-22 共1页

  1、破产财产是指企业被宣告破产后,可以用来进行财产清算和清偿的财产。它有以下三个部分构成:(1)债务人在破产宣告时所有的或者经营管理的全部财产;(2)债务人在破产宣告后至破产程序终结前所取得的财产;(3)应当由债务人行使的其他财产权利,主要指尚未到期的债权。
  2、破产债权是指债权人通过破产程序而要求破产企业偿还债务的权利。它包括:(1)破产宣告前发生的无财产担保的债权;(2)放弃优先受偿权利的有财产担保的债权;(3)破产宣告时未到期的债权;(4)有财产担保,但债权数额超过担保物价款的部分;(5)由于企业破产,致使破产企业对有业务联系的当事人不能履行某些业务而发生的赔偿、罚款。
  3、破产费用包括下列3项:(1)破产财产的管理、变卖和分配所需的费用;(2)破产案件的受理费;(3)债权人会议费用;(4)催收债务所需费用;(5)为债权人共同利益而在破产程序中支付的其他费用。
  4、破产财产分配顺序如下:(1)优先拨付破产费用;(2)破产企业所欠职工工资和劳动保险费用;(3)破产企业所欠国家税款;(4)破产债权。这里应注意两点:一是破产财产不足清偿同一顺序的清偿要求的,按照比例分配;二是破产财产中无法变卖的实物,可由清算组估价,以物抵债。
  5、破产财产的处置。
  破产企业依法取得的土地使用权,转让所得首先用于破产企业职工的安置,安置破产企业职工后有剩余的,剩余部分与其他破产财产统一列入破产财产分配方案。处置土地使用权所得不足以安置职工的,不足部分依次从处置无抵押财产、其他抵押财产所得中拨付。破产企业财产拍卖所得、土地使用权转让所得仍不补足安置职工的,按照企业隶属关系,由同级人民政府负担。
  破产企业的职工住房、学校、托幼园(所)医院等福利性设施,原则上不计入破产财产,由破产企业所在地的政府接收处理,其职工由接收单位安置。但是,没有必要续办并能整体出让的,可以计入破产财产。   破产企业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不属于破产财产,在企业破产时,有关人民政府可以收回并依法处置。由于企业对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无处分权,以该土地使用权为标的物设定抵押,除依法办理抵押登记手续外,还应经具有审批权限的人民政府或者土地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否则应认定抵押无效。如果企业在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设定抵押时,履行了法定的审批手续,并依法办理了抵押登记,应认定抵押有效。在这种情况下,抵押权人只有在已抵押标的物折价或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交纳相当于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款项后,对剩余部分方可享有优先受偿权。
  国有企业以建筑物设定抵押的效力问题,应区分两种情况处理:如果建筑物附着于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之上,将该建筑物与土地使用权一并设定抵押的,对土地使用权的抵押需履行法定的审批手续,否则,应认定抵押无效;如果建筑物附着于出让、转让方式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之上,将该建筑物与土地使用权一并设定抵押的,即使未经有关主管部门批准,亦应认定抵押有效。
  6、担保的处理。
  (1)破产企业作为抵押物的财产,债权人放弃优先受偿权利的,抵押财产计入破产财产;债权人不放弃优先受偿权利的,超过抵押债权的部分计入破产财产。企业对其同一财产设定两个以上抵押权的,企业破产时,抵押权人按照抵押顺序受偿。(2)一个企业为另一个企业提供担保的,被担保企业破产后,担保企业应当按照担保合同应承担担保责任。但是,偿债期限可以由担保企业与被担保企业的债权人协商确定。(3)行政机关为企业提供担保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确认担保合同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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