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违法合伙企业登记管理规定进行登记,或未依法进行企业登记的,责令改正或停止经营活动,并可处2000元以上至5000元以下罚款。
2、合伙人执行合伙企业事务中,侵占合伙企业财产或擅自处理必须经全体合伙人同意始得执行的事务,或擅自执行合伙企业的事务,给合伙企业或其他合伙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合伙人违法从事与本合伙企业相竞争的业务或者易与本合伙企业进行交易,给合伙企业或者其他合伙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4、清算人在执行清算事务时,谋取非法收入或者侵占合伙企业财产的,责令将该收入和侵占的财产退还合伙企业,并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5、清算人违反法律规定,隐匿、转移合伙企业财产,对资产负债表或者财产清单作虚假记载,或者在未清偿债务前分配企业财产的,责令改正;损害债权人利益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6、合伙人违反合伙协议的,应依法承担违约责任。
7、合伙企业招用的职工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合伙企业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或者挪用合伙企业资金归个人使用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8、有关行政管理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法规定,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收受贿赂、侵害合伙企业合法权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