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产评估师考试辅导:其他合同

发布时间:2011-10-22 共1页

  一、供用电、水、气、热力合同
  供用水、供用气、供用热力合同,参照供用电合同的有关规定。
  二、赠与合同
  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但是,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者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不可以在权利转移之前撤销。同时,在这类合同关系中,赠与人不交付赠与财产的,受赠人可以要求支付。赠与附义务的,受赠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义务。
  三、承揽合同
  共同承揽人对定作人承担连带责任。定作人可以随时解除承揽合同,造成承揽人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四、建设工程合同
  建设工程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承包人不得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转包给第三人或者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第三人。禁止承包人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禁止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建设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必须由承包人自行完成。
  五、运输合
  客运合同自承运人向旅客交付客票时成立,但当事人双方可以另外约定。货运合同如由两个以上承运人以同一运输方式联运的,与托运人订立合同的承运人应当对全程运输承担责任。损失发生在某一运输区段的,与托运人订立合同的承运人和该区段承运人承担连带责任。
  六、技术合同
  技术合同包括以下条款:
  1.项目名称。
  2.标的的内容、范围和要求。
  3.履行的计划、进度、期限、地点和方式。
  4.技术情报和资料的保密。
  5.风险责任的承担。
  6.技术成果的归属和收益的分成方法。
  7.验收标准和方法。
  8.价款、报酬或者使用费及其支付方式。技术合同价款、
  报酬或者使用费的支付方式由当事人约定,可以采取一次总算、一次总付或者一次总算、分期支付,也可以采取提成支付或者提成支付附加预付入门费的方式。
  9.违约金或者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10.争议的解决办法。
  11.名词和术语的解释。
  技术合同包括四类,即技术开发合同、技术转让合同、技术咨询合同、技术服务合同。技术开发合同和技术转让合同应当采取书面形式。
  七、保管合同
  当事人对保管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合同法有关条款也不能确定的,保管是无偿的。保管合同自保管物交付时成立。保管人不得将保管物转交第三人保管,也不得使用或者许可第三人使用保管物,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八、仓储合同
  仓储合同自成立时生效。   存货人交付仓储物的,保管人应当给付仓单。仓单是提取仓储物的凭证。存货人或者仓单持有人在仓单上背书并经保管人签字或者盖章的,可以转让提取仓储物的权利。
  九、行纪合同
  行纪与委托属于两种独立的有名合同,其区别在于:〈1〉行纪合同中所指的委托事务(又称行纪事务)是特定的,仅限于购销、寄售等贸易活动;而委托合同中的委托事务内容非常广泛。(2)行纪合同中,行纪人只能以自己的名义对外活动,因而其与第三人订立的合同不能直接对委托人发生效力;而委托合同中,受托人以委托人的名义对外活动。行纪合同是有偿双务合同,而委托合同可以是无偿单务合同。行纪人处理委托事务支出的费用,由行纪人自己负担。〈合同法〉关于行纪合同没有规定的,适用委托合同的有关规定。
  十、居间合同
  居间合同是居间人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
  居间人应当就有关订立合同的事项向委托人如实报告。居间人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损害委托人利益的,不得要求支付报酬并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居间人促成合同成立的,委托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报酬,而居间人居间活动的费用,由居间人负担。居间人未促成合同成立的,不得要求支付报酬,但可以要求委托人支付从事居间活动支出的必要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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