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反土地管理法案件的处理

发布时间:2011-10-22 共1页

  1.土地违法案件的处理机关。土地违法案件由县级以上地方政府土地管理部门依法处理。
  县级土地管理部门处理的案件:(1)全民所有制单位、城市集体所有制单位和乡(镇)村集体非法占用土地的案件;(2)城镇非农业户口居民非法占用土地案件;(3)买卖或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案件;(4)非法批准占用土地案件:(5)非法占用征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案件;(6)临时使用土地期满不归还,或土地使用权被收回,拒不交出土地的案件;(7)违反法律规定,在耕地上挖土、挖沙、采石、采矿等,严重毁坏种植条件,或因开发土地,造成土地严重沙化、盐渍化、水土流失的案件;(8)侵犯土地所有权或使用权案件;(9)违反土地复垦规定的案件;(10)其他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案件;(11)同级人民政府和上级土地管理部门交办的案件。   地、市土地管理部门处理下列案件:(1)在本行政区域内有较大影响的案件;(2)同级人民政府和上级土地管理部门交办的案件。
  省土地管理部门处理下列案件:(1)在本行政区域内有重大影响的案件;(2)同级人民政府和国家土地管理部门交办的案件。
  2.土地违法案件的立案条件。(1)有明确的行为人;(2)有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事实;(3)依照土地管理法律、法规,应当追究法律责任的;(4)土地管理部门依法有权处理的。
  3.土地违法案件的处理方式。(1)认定举报不实或者证据不足,未发现违法事实的,立案予以撤销,重大案件的撤销应报上一级土地管理部门备案。(2)认定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的,土地管理部门依法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发出〈土地违法案件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3)认定侵犯土地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土地管理部门依法做出处理决定,发出〈土地侵权行为处理决定书〉,送达当事人。(4)认定当事人拒绝、阻碍土地管理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应提请公安机关处理。(5)认定国家工作人员违法,依法应给予行政处分的,须提出书面建议,并附调查报告和有关证据,移送当事人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行政监察机关处理。处理结果应抄送移送案件的机关。(6)认定违法行为构成犯罪的,应将案件及时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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