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划拨制度

发布时间:2011-10-22 共1页

  土地使用权划拨,是指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在土地使用者缴纳补偿、安置费用后,将该幅土地交付其使用,或者将土地使用权无偿交付给土地使用者使用的行为。这种方式具有无偿性、无期限性和不可转让性的特点。
  下列建设用地的土地使用权,划拨:(1)国家机关用地和军事用地;(2)城市基础设施用地和公益事业用地;(3)国家重点扶持的能源、交通、水利等项目用地;(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用地。”
  国有企业改革涉及的划拨土地使用权,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采取出让或出租方式处置:(1)国有企业改造或改组为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责任公司以及组建企业集团的;(2)国有企业改组为股份合作制的;(3)国有企业租赁经营的;(4)非国有企业兼并国有企业的。
  国有企业破产或出售的,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应首先安置破产企业职工,破产企业将土地使用权进行抵押的,抵押权实现时土地使用权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后的所得也应首先用于安置破产企业职工。   国有企业改革涉及的土地使用权,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经批准可以采取保留划拨方式处置:(1)继续作为城市基础设施用地、公益事业用地和国家重点扶持的能源、交通、水利等项目用地,原土地用途不发生改变的,但改造或改组为公司制企业的除外;〈2)国有企业兼并国有企业或非国有企业,国有企业合并、兼并或合并后的企业是国有工业生产企业的;(3)在国有企业兼并、合并中,被兼并的国有企业或国有企业合并中的一方属于频临破产的企业;(4)国有企业改造或改组为国有独资公司的。上述的(2)、(3)、(4)项保留划拨用地方式的期限不超过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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