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商标的续展、转让和使用许可

发布时间:2011-10-22 共1页

  (一)商标续展
  注册商标的有效期为10年,自核准注册之日起计算。注册商标有效期满,需要继续使用的,应当在期满前6个月内申请续展注册;在此期间未能提出申请的,可以给予6个月的宽展期。宽展期满仍未提出申请的,注销其注册商标。每次续展注册的有效期为十年。
  (二)注册商标转让
  受让人应当保证使用该注册商标的商品质量。
  (三)注册商标的使用许可
  许可人应当监督被许可人使用其注册商报的商品质量。被许可人应当保证使用该注册商标的商品质量。必须在使用该注册商标的商品上标明被许可人的名称和商品产地。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应当报商标局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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