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概述
我国的专利资产评估工作由国家国有资产评估行政管理部门和中国专利局共同管理。
(二)法定专利评估的情形
1.国有专利资产占有单位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进行专利资产的评估:
(1)转让专利申请权、专利权的;
(2)国有企业和事业单位作为法人在变更或终止前需要对专利资产作价的;
(3)以国有专利资产与外国公司、企业、其他经济组织或个人合资、合作实施的,或者许可外国公司、企业、其他经济组织或个人合资、合作实施的;
(4)以专利资产作价出资成立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的;
(5)需要进行专利资产评估的其他情形。
2.非国有专利资产因作价出资、转让等情形需要进行评估的,其所有人或有利害关系的当事人应当委托具有专利资产评估资格的评估机构对有关专利资产进行评估。 (三)专利资产评估的业务管理
接受委托的评估机构应当在专利资产评估结束后一个月内,将评估结果报送专利局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