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专利的申请
1.申请的提出。2.申请文件。3.申请日和优先权。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收到专利申请文件之日为申请日。申请文件是邮寄的,以寄出的邮戳日为申请日。申请人享有优先权的,优先权日为申请日。优先权是指发明创造在一个缔约国提出专利申请以后,在法定期限内又向其他缔约国提出申请的,申请人有权要求将第一次申请日视为后来的申请日。申请人自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外国第一次提出专利申请之日起12个月内,或者自外观设计在外国第一次提出专利申请之日起6个月内,又在中国就相同主题提出专利申请的,依照该外国同中国签订的协议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或者依照相互承认优先权的原则,可以享有优先权。申请人自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中国第一次提出专利申请之日起12个月内,又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就相同主题提出专利申请的,可以享有优先权。
申请人要求优先权的,应当在申请的时候提出书面声明,并且在3个月内提交第一次提出的专利申请文件的副本;未提出书面声明或者逾期未提交专利申请文件副本的,视为未要求优先权。
4.申请权的转让。专利申请权可以转让,不必由发明人或者申请人亲自提出。(增加)
(二)专利的审查和批准
1.初步审查、早期公开。自申请日起满十八个月,即行公布。申请人可以请求早日公布其申请。
2.实质审查。发明专利申请自申请日起三年内,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可以根据申请人随时提出的请求,对其申请进行实质审查;申请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请求实质审查的,该申请即被视为撤回。
3.授予专利权。发明专利权自公告之日起生效。 两个以上的申请人分别就同样的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专利权授予最先申请的人。
4.专利复审。专利申请人对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驳回申请的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3个月内,向专利复审委员会请求复审。专利复审委员会复审后,作出决定,并通知专利申请人。专利申请人对专利复审委员会的复审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3个月内向人民法院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