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法考试辅导:授予专利的条件

发布时间:2011-10-22 共1页

  (一)授予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权的实质条件
  1.新颖性,是指在申请日以前没有同样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国内外出版物上公开发表过、在国内公开使用过或者以其他方式为公众所知,也没有同样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由他人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出过申请并且记载在申请日以后公布的专利申请文件中。申请专利的发明和实用新型在申请日以前6个月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丧失新颖性:(1)在中国政府主办或者承认的国际展览会上首次展出的;(2)在规定的学术会议或者技术会议上首次发表的;(3)他人未经申请人同意而泄露其内容的。
  2.创造性,
  3、实用性,  (二)授予外观设计专利的实质条件
  (三)不授予专利权的情形
  (1)科学发现;(2)智力活动的规则和方法:(3)疾病的诊断和治疗方法:(4)动物和植物品种;(5)用原子核变换方法获得的物质:(6)违反国家法律、社会公德或者损害公共利益的发明创造。但是,动物和植物品种的生产方法,依法可以授予专利权。

百分百考试网 考试宝典

立即免费试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