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全民单位之间产权界定的一般规定
1、全民单位非经批准或约定,不得变更资产管理关系的规定。
2、全民单位拥有的产权不得无偿调拨的规定。
3、维护企业法人对外投资、入股、联营的合法权益的规定。
4、政企分开的规定。
(二)、全民单位之间权属不清的国有资产产权界定
对全民单位之间的房屋产权和土地使用权关系不清或有争议的,按以下办法处理:
1、全民单位征用房产管理部门的房产,因各种历史原因全民单位实际上长期占用,并进行过多次投入、改造或翻新,房产结构和面积发生较大变化的,双方共同拥有产权。
2、对数家全民单位共同出资或由上级主管部门集资修建的职工宿舍、办公楼等,由出资单位按份共有或共同共有其产权。
3、全民单位的土地,被另一些单位或个人占用,应由原征用土地一方进行产权登记,办理相应的法律手续。已被其他单位或个人占用的,按规定实行有偿使用。 4、全民单位以优惠价向职工个人出售住房,由于分期付款,或者在产权限制期内,或者由于保留溢值分配权等原因,产权没有完全让渡到个人之前,全民单位对这部分房产应视为共有财产。
(三)由行业统一经营管理,使用单位投入的国有资产产权的界定
电力、邮电、铁路和城市市政公用事业等部门,其资产由行业统一经营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