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体所有制企业中国有资产所有权界定依下列办法处理:
1、全民单位以货币,实物和所有权属于国家的土地使用权、知识产权等独资(包括几个全民单位合资,下同)创办的以集体所有制名义注册登记的企业单位,其资产所有权界定按照全民所有制企业中的产权界定有关规定办理。但属于无偿资助的除外。
2、全民单位用国有资产在非全民单位独资创办的集体企业(以下简称集体企业)中的投资以及按照投资份额应取得的资产收益,包括留给集体企业用于发展生产的资本金及其权益,
3、集体企业享受税前还贷形成的资产,
4、集体企业使用银行贷款、国家贷款等借贷资金形成的资产,全民单位只提供担保的,不界定为国有资产,但履行了连带责任的,全民单位应予追索清偿或经协商转为投资。 5、供销合作社、手工业合作社、信用合作社中由国家拨入的资本金(含资金或者实物)界定为国有资产,继续留给合作社使用,由国家收取资产占用费。上述国有资产的增殖部分由于历史原因无法核定的,可以不再追溯产权。
6、集体企业和合作社无偿占用国有土地的,依法收取土地占用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