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产权界定适用的主体范围
1、适用于全部或部分占有国有资产单位的产权界定。
2、适用于全民所有制单位与其他所有制单位之间的产权界定。。
3、适用于全民所有制单位与全民所有制单位之间的国有资产的产权界定。
(二)产权界定适用的经济行为范围
占有、使用国有资产的单位,发生下列情形的,应当进行产权界定:(1)与外方合资、合作的;(2)实行股份制改造和与其他企业联营的;(3)发生兼并、拍卖等产权变动的;(4)国家机关及其所属事业单位创办企业和其他经济实体的;(5)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认为需要界定的其他情形。
(三)产权界定的基本原则(掌握)
产权界定应遵循以下两个原则:
1、对国有资产所有权的界定应遵循国家统一所有、政府分级分工管理的原则。
2、产权界定应遵循“谁投资,谁拥有产权”的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