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的设置模式和定位
国有资产管理机构采取“两级三层”的设置模式,即国务院、省级政府和地(市)级政府分别设立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各级政府的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相互之间没有行政隶属关系,但上级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可以依法对下级政府的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机构为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简称国务院国资委),代表国家对关系国民经济命脉和国家安全的大型国有及国有控股、国有参股企业,重要基础设施和重要自然资源等领域的国有及国有控股、国有参股企业,履行出资人职责。除此以外的国有及国有控股、国有参股企业,由省级政府和地市级政府国有资产管理机构分别代表国家履行出资人指责。
国有资产可以分为经营性国有资产、非经营性国有资产和资源性国有资产,目前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所监管的范围,是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所属企业(不含金融类企业)的国有资产,从总体上说这些国有资产属于经营性的国有资产。
(二)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的主要职责
1、对所出资企业履行出资人职责,维护所有者权益;
2、指导推进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的改革和重组;
3、向所出资企业派出监事会; 4、对所出资企业的企业负责人进行任免、考核,并根据考核结果对其进行奖惩;
5、通过统计、稽核等方式对企业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情况进行监管;
6、履行出资人的其它职责和承办本级政府交办的其它事项。
(三)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的主要义务
1、推进国有资产合理流动和优化配置,推动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的调整
2、保持和提高有关国民经济命脉和国家安全的国有经济的控制力和竞争力,提高国有经济的整体素质;
3、探索有效的国有资产经营体制和方式,加强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工作,促进企业国有资产保值增值,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4、指导和促进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完善法人治理结构,推进管理现代化;
5、尊重,维护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经营自主权,依法维护企业合法权益,促进企业依法经营管理,增强企业竞争力;
6、指导和协调解决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改革与发展中的困难和问题。
(四)企业负责人管理
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建立企业负责人的选用机制、激励机制和约束机制。
1、企业负责人
(1)企业法定代表人。
(2)公司董事会、监事会成员。
(3)企业经理人员。
(4)企业财务负责人及其他负责人。
此外,总经济师、总工程师及总法律顾问等其他企业负责人是执行企业特定管理职责的管理者,也属于企业负责人管理的对象。
2、企业负责人的任免方式。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依照有关规定,任免或者建议任免所出资企业的企业负责人:
(1)任免国有独资企业的总经理、副总经理、总会计师及其他企业负责人;
(2)任免国有独资公司的董事长、副董事长、董事,并向其提出总经理、副总经理、总会计师等的任免建议;
(3)依照公司章程,提出向国有控股的公司派出的董事、监事、人选,推荐国有控股公司的董事长、副董事长和监事会主席人选,并向其提出总经理、副总经理、总会计师人选的建议;
(4)依照公司章程,提出向国有参股公司派出的董事、监事人选。
(五)企业重大事项的管理
1、指导企业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审核批准企业重组、股份制改造方案,审核批准国有独资公司章程;
2、依法定程序决定其所出资企业中的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的分立、合并、破产、解散、增减资本、发行公司债券;
3、依照公司法的规定,派出股东代表、董事,参加国有控股的公司、国有参股的公司的股东会、董事会;
4、决定其所出资企业的国有股权转让;
5、批准所出资企业投资设立的重要子企业的重大事项;
6、组织协调所出资企业中的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的兼并破产工作,并配合有关部门做好企业下岗职工安置等工作;
7、拟订所出资企业收入分配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调控所出资企业工资分配的总体水平;
8、对所出资企业中具备条件的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进行国有资产授权经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