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产评估师考试辅导:政府采购法概述

发布时间:2011-10-22 共1页

  (一)政府采购法的概念和内容
  政府采购制度是公共财政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加强财政支出管理的一项有效措施。政府采购法是规定政府采购制度、规范政府采购行为、实行政府采购监督的法。
  (二)政府采购的含义和原则
  1.政府采购,是指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
  2.政府采购应当遵循公开透明原则、公平竞争原则、公正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
  (三)政府采购的当事人
  1.采购人,是指依法进行政府采购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不包括国有企业。
  2.供应商,
  供应商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3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3.采购代理机构。分为集中采购代理机构、社会中介代理机构两种。
  (四)政府采购采用的方式
  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采购、询价、国务院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认定的其他采购方式。
  (五)违反政府采购法的有关法律责任
  1.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的法律责任。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其行政主管法部门或者有关机关给予处分,并予通报(1)应当采用公开招标方式而擅自采用其他方式采购的;(2)擅自提高采购标准的;(3)委托不具备政府采购业务代理资格的机构办理采购事务的;(4)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的;(5)在招标采购过程中与投标人进行协商谈判的;(6)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后不与中标、成交供应商签订采购合同的;(7)拒绝有关部门依法实施监督检查的。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处以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属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1)与供应商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恶意串通的;(2)在采购过程中接受贿赂或者获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3)在有关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中提供虚假情况的:(4)开标前泄露标底的。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违反本法规定隐匿、销毁应当保存的采购文件或者伪造、变造采购文件的,由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处以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供应商违法应承担的法律责任。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以采购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1)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的;(2)采取不正当手段诋毁、排挤其他供应商的;(3)与采购人、其他供应商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恶意串通的;(4)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行贿或者提供其他不正当利益的;(5)在招标采购过程中与采购人进行协商谈判的;(6)拒绝有关部门监督检查或者提供虚假情况的。供应商有前述第(1)至(5)项情形之一的,中标、成交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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