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资产评估师考试辅导:会计法概述

发布时间:2011-10-22 共1页

  (一)会计法的概念和内容
  (二)《会计法》的基本原则
  各单位必须依法办理会计事务各单位必须依法设置会计账簿,并保证其真实、完整单位负责人对本单位的会计工作和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会计机构和人员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并受法律的保护对认真执行会计法的会计人员给予精神或物质上的奖励。
  (三)会计管理体制
  我国会计实行"统一领导和分级管理"的体制。财政部门主管全国的会计工作,
  (四)《会计法》规定应办理进行会计核算的事项及要求
  1.款项和有价证券的收付
  2.财物的收发、增减和使用
  3.债权债务的发生和结算
  4.资本、基金的增减
  5.收入、支出、费用、成本的计算
  6.财务成果的计算和处理
  7.需要办理会计手续、进行会计核算的其他事项。
  (五)《会计法》会计核算禁止的行为
  1.随意改变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的确认标准或者计量方法,虚列、多列、不列或者少列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
  2.虚列或者隐瞒收入,推迟或者提前确认收入
  3.随意改变费用、成本的确认标准或者计量方法,虚列、多列、不列或者少列费用、成本
  4.随意调整利润的计算、分配方法,编造虚假利润或者隐瞒利润
  5.违反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的其他行为。
  (六)财政部门对各单位会计工作的监督
  1.监督各单位是否依法设置账簿
  2.监督各单位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和其他会计资料是否真实、完整
  3.监督各单位的会计核算是否符合《会计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
  4.监督各单位是否依法管理会计档案
  5.监督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是否具备从业资格。
  (七)《会计法》规定的有关法律责任
  1.伪造、变造、编制虚假会计资料的法律责任。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有前款行为,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予以通报,可以对单位并处5000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3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当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单位依法给予撤职直至开除的行政处分对其中的会计人员,并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2.隐匿或者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资料的法律责任。《会计法》规定,隐匿或者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授意、指使、强令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及其他人员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或者隐匿、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可以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当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单位依法给予降级、撤职、开除的行政处分。
  3.授意、指使、强令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及其他人员伪造、变造、编制虚假会计资料,隐匿、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会计资料的法律责任。《会计法》规定,授意、指使、强令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及其他人员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或者隐匿、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可以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当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单位依法给予降级、撤职、开除的行政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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