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抽查工作的内容
1、占有单位经济行为的合法性;
2、被评估的资产范围与有关经济行为所涉及的资产范围;
3、占有单位提供的产权证明文件、生产经营资料及财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
4、评估机构和评估人员的执业资格;
5、资产帐面价值与评估结果的差异;
6、经济行为的实际成交价与评估结果的差异;
7、现场勘察活动及评估现场工作记录;
8、评估工作底稿;
9、必要的资产清查、函证工作;
10、评估依据的合理性;
11、评估报告对重大事项及评估结果影响的披露程度;
12、其它。
(二)抽查工作的程序
1、准备阶段。
(1)选取评估项目,研究、拟定抽查计划,确定具体抽查内容;
(2)组织不少于二人的相关人员成立抽查小组;
(3)抽查小组在实施抽查前5个工作日将《评估项目抽查通知书》下达当事人。
2、检查阶段。
(1)抽查小组对评估项目当事人的具体工作进行检查;
(2)对重大、疑难问题,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可委托专家进行鉴定并作出结论;
(3)抽查小组起草《评估项目抽查结果报告》,对应当予以行政处罚的,提出初步意见,报告同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
3、告知阶段。
4、处理阶段。 (1)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2)对有关单位或个人的违法违纪行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可以建议提交有关部门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应当经建立评估项目抽查结果公告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