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核准管理权限分工
经国务院批准实施的重大经济事项涉及的国有资产评估项目,由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核准。经省级(含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批准实施的重大经济事项涉及的国有资产评估项目,由省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负责核准。
(二)核准工作的程序
1、占有单位收到评估机构出具的评估报告后应当上报其集团公司或有关部门初审,经集团公司或有关部门初审同意后,占有单位最迟应在评估报告有效期届满前两个月向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提出核准申请。
2、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收到核准申请后,对符合要求的,应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对评估报告的审核,下达批准文件;不符合要求的,予以退回。
(三)核准工作需要提交的材料
1、集团公司或者有关部门审查同意转报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应予核准的文件;
2、资产评估项目核准申请表;
3、评估目的相对应的经济行为批准文件或有效材料;
4、资产重组方案或改制方案、发起人协议等其他材料;
5、资产评估机构提交的资产评估报告(包括评估报告书、评估说明和评估明细表及其软盘);
6、资产评估各当事方的承诺函。
(四)核准工作的内容
1、进行资产评估的经济行为是否合法并经批准;
2、资产评估机构是否具备评估资质;
3、主要评估人员是否具备执业资格;
4、评估基准日的选取是否适当,评估报告的有效期是否明示;
5、评估所依据的法律、法规和政策是否适当;
6、评估委托方是否就所提供的资产权属证明文件、财务会计资料及生产经营管理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作出承诺;
7、评估过程、步骤是否符合规定要求;
8、其他。